实施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退出历史舞台 生态环境部日前正式发布部令第2号《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有关排污收费的1件规章和2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决定,对《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2号,2007年10月23日公布)的规章予以废止。同时,对关于统一排污费征收稽查常用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环办〔2008〕19号,2008年2月25日公布)等2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这就意味着,在我国实施了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退出历史舞台。 1979年9月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确立了排污收费制度。2018年1月1日起,环保税正式开征。为及时废止有关排污收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月12日,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在京主持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 生态环境部强调,随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制修订步伐明显加快,生态环保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及时修改和废止与上位法冲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生态环境部的法定职责,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生态环境部要求,根据“谁制定、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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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启动“清废行动2018” 针对广西、河南、安徽等地接连发生的多起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生态环境部正式启动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5月9日,环境部称,为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多发态势,确保长江生态环境安全,生态环境部启动“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即“清废行动2018”。 本次专项行动从5月9日开始至6月底结束。生态环境部从全国抽调执法骨干力量组成150个组,对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倾倒情况进行全面摸排核实,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地方政府限期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全面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改进展情况,直至全部整改完成。 对违法相关责任人员问责 生态环境部环境监察局负责人介绍,去年以来,广西、河南、安徽等地接连发生多起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严重影响了倾倒地生态环境安全,给当地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造成极大困扰。尤其是发生在长江铜陵段和池州段的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和堆存案件,严重威胁长江生态环境安全,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该负责人称,这次专项行动生态环境部将抽调环境执法骨干和固体废物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150个督查组,进驻长江经济带有关地市。 据了解,此次专项行动的主要工作包括:独立核查,地方确认,拉条挂账,分类处理。对督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一是督促现场处置。对堆存数量少、清运处置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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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 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8〕2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精神,平稳有序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石化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立足我省石化化工产业发展实际,以降低城镇人口密集区安全和环境风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为出发点,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市场运作、政策引导的原则,分步分类、平稳有序推进我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和转型升级,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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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省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国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为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第59号)文件要求,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扎实推进我省化工污染专项整治,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现将《湖南省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附件:1、湖南省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湖南省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联络人名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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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了解到,2018年,石化行业将重点推进从产品设计、生产工艺到产品分销以及回收处置利用的全产业链绿色化,实现源头减排、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综合利用全过程绿色发展理念的转变。 2018年,石化行业将以“布局合理化、产品高端化、资源节约化、生产清洁化”为目标,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加强科技创新,完善行业绿色标准,建立绿色发展长效机制。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将与各专业协会一起,大力推广一批绿色产品,创建一批绿色工厂,认定一批环境工程中心,培育一批绿色园区,树立一批行业绿色发展的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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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建部印发了国家标准《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标准是在《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由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和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牵头起草。本标准修订后内容共10章,主要包括:总则,术语,设计内容,厂址选择与总图布置,废气污染防治,废水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置,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噪声防治,环境监测等。详情如下: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现征求由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和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牵头起草的国家标准《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12月8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二起草单位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联系人:谭中侠 联系电话:18622209008Email:tanzx@cntcc.cn地址及邮编: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1号天辰科技园天辰公司环境工程部;邮编300400附件: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7年11月9日前 言本标准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函【2015】274号”《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要求进行修订,原标准名称为《化工建设项目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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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十一、使用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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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保部官方网站获悉,环保部已正式发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全文如下: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将另行发布。“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网址为http://47.94.79.251。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kjs.mpe.gov.cn/hjbhbz/bzwb/other)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2017年11月20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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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环保部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根据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受污染的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五类,同一家企业事业单位因排污种类不同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重点排污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明确所属类别和主要污染物指标。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受污染的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五类,同一家企业事业单位因排污种类不同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重点排污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明确所属类别和主要污染物指标。第三条: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本规定的筛选条件,每年商有关部门筛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较大环境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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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于2017年12月12日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从2018年1月1日起,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赔偿金额,每死亡一人按不低于30万元赔偿。《办法》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强化事故预防,切实保障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第四条: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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