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存六大问题
7月9~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在京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作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栗战书表示,5~6月,全国人大组成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深入全国8省份开展工作,并听取了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情况汇报。总体来看,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明显增强、大气污染防治的法治保障进一步强化、依法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但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中仍存在六方面主要问题。记者发现,这六大问题涉及的方方面面中,不少与石化行业相关。
这六大问题:一是结构性污染问题较为突出。检查发现,部分地区产业结构偏重、布局偏乱,能源结构调整不到位,运输结构不合理,成为大气污染的主因。例如,山东省传统产业占全部工业的70%,重化工业占传统工业的70%;内蒙古包头重化企业围城,全市建成区面积不足总面积的1%,但集聚了全市约90%的钢铁产能、89%的火电装机和90%的稀土产量。
二是部分配套法规和标准制定工作滞后。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尚未出台,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尚未出台,地方性法规缺失。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但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缺失;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但相关限值标准尚未制定;制药、农药、包装印刷等行业排放标准缺失;当前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等都是上世纪90年代发布的,修订工作严重滞后。
三是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没有涵盖全部排污企业,如安徽芜湖2017年对造纸、印染等14个行业仅发放52张排污许可证;个别地方环境质量监测弄虚作假,企业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缺乏统一标准;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平台虽已建立,但是信息兼容互通性不强,一些重点企业排污信息公开不到位。
四是重点领域措施执行不够有力。主要表现在工业污染控制力度不够,民用散煤污染控制不力,机动车污染和油品质量监管不到位,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不精细,秸秆综合利用不足等。譬如,一些石化、钢铁等行业“散乱污”企业治污设施简陋甚至没有治污设施,不能达标排放。一些地区油品质量源头管控存在漏洞,对成品油无证生产单位、非法调和成品油行为监管不到位,对流通领域的普通柴油没有明确监管部门、缺乏监管依据。2017年,有关部门在天津、廊坊、唐山、保定、邢台等5市开展的柴油质量抽检中,合格率仅为47%。
五是执法监管和司法保障有待加强。执法监管不到位,表现在部门联动协作不够、部门监管工作滞后、行政执法不统一、基层执法监管能力不足。基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少、装备差、专业素质低,与日益繁重的执法监管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突出。此外,司法保障作用发挥不充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犯罪主体认定、证据采信标准等方面理解不一致。大气污染违法行为调查取证难。
六是法律责任不落实。政府部门存在“上热、中温、下冷”现象,污染治理压力和责任逐级递减,山西焦化产能调整重组措施效果十分有限;陕西治污降霾年度行动方案相关考核问责不严,发挥作用有限。企业治污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石化、冶金等领域企业的防治污染设施不健全,无组织排放严重,还有企业采取“昼伏夜出”方式逃避监管,违法偷排等现象屡禁不止,甚至被责令停产整治却违法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