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负责人就国办印发《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答记者问
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司法部负责人就《通知》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能否简要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及过程?
答: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通过扩大听取意见范围、拓宽听取意见渠道等方式,为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度建设创造了条件,取得了积极成效。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仍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反映,在制定涉及企业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制度过程中,存在着听取意见对象覆盖面不广、代表性不足,征求意见事项针对性不强、程序不规范,意见采纳反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李克强总理指出,政府及其部门出台政策前,凡是涉及企业的,都要通过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企业的意见,提高政策可预期性,给一定的缓冲期;不仅制定政策要沟通协调,执行政策也要上下联动协调,决不能让市场主体无所适从。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李克强总理指示要求,2018年10月以来,司法部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工作方案,开展调研论证,起草形成了《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通过书面发函、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了31个省(市、区)、40个国务院部委和直属机构以及有代表性的行业协会和部分代表性企业的意见。经汇总整理,反馈意见主要集中在征求意见的范围、程序和监督机制等方面。通过对反馈意见认真梳理研究,并对征求意见稿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通知》。
问:制定《通知》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通过制定《通知》,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有利于增强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有利于充分反映企业诉求、提高企业贯彻执行的积极性、促进政策制度的顺利实施,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保障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度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问:起草《通知》遵循了什么样的总体思路?
答:在《通知》送审稿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紧扣实际破题。始终把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保障企业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紧密结合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反映的听取意见对象覆盖面不广、代表性不足,征求意见事项针对性不强、程序不规范,意见采纳反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提出针对性措施。三是确保政策实效。充分发挥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机制的作用,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作为制度制定的必经环节,同时加强了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问:能否介绍一下《通知》的主要内容。
答:《通知》主要从科学合理选择听取意见对象、运用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完善意见研究采纳反馈机制、加强制度出台前后的联动协调、注重收集企业制度建设诉求信息、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等6个方面具体规定了相关措施。
问:《通知》中规定的听取意见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通知》将听取意见的范围明确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问:《通知》科学合理选择听取意见对象部分中突出了要注重听取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等的意见,主要是什么考虑?
答: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一贯的工作方针。《通知》明确提出,在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不同规模企业的承受力不同,更多地听取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意见。这个规定有效兼顾了听取意见主体的普遍性和针对性,对于更好地保障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问:《通知》提出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加强制度出台前后的联动协调,主要是什么考虑?
答:从当前实践反映看,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政策变动过快、出台的政策上下不一致、政策执行不协调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通知》提出在有关制度制定过程中,要结合实际设置合理的缓冲期,加强对即将出台政策的宣传、解读,促进社会公众了解政策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做好执行新政策的相关准备,从而增强政策的可预期性。同时,加强政策出台和执行的上下协调,有效避免政策相互打架、政策执行简单化、“一刀切”等问题。
问:为确保《通知》严格贯彻落实,主要规定了哪些举措?
答:《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在制度建设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作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完善与企业的常态化联系,主动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多途径做好宣传工作,鼓励、支持、引导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积极有序参与制度建设。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不断提高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实效。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机制,加大规章备案审查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问:目前《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听取意见的相关程序已经作出了相关规定,《通知》与以上行政法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关系是什么?
答:《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是《通知》的上位法和制度设计依据,《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则是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专门规定。《通知》在严格贯彻落实上位法相关规定以及对有关文件中的制度进一步重申的基础上,一方面突出听取意见对象的针对性,要求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专门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并根据听取意见涉及不同企业、行业,特定产业、地域的,要有针对性的听取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另一方面,进一步细化了听取意见的机制和程序。如《通知》要求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前,灵活运用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开展问卷调查、书面发函,实地走访,引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听取意见,做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并提出探索建立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推送机制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措施,增强了相关程序的可操作性和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