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危废贮存标准对产废单位有什么影响
昨日,朋友圈被《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 》刷屏,时隔22年,GB18597首次修订,比起上一版,变化还是蛮大的。
自2022年6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发布以来,12月30日《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也如期发布,随着此次《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 》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修改单的发布。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技术体系比起之前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对于2023年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来说,企业长久以来习惯的那一套考核规定,已经很难再适用今年的考核,重新学习和规范则变成了目前产废单位的重中之重。
(一)关于贮存设施的类型
新的标准首先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形态做了规定,明确了贮存设施具体类型包括贮存库、贮存场、贮存池和贮存罐区,并对各类贮存设施下有明确的定义;同时基于小微产废单位贮存特征和部分产废单位中转存放的实际,增加了贮存点的管理要求。
贮存库为仓库式贮存设施,是企业最常见的一种危废贮存方式,可用于贮存各类危险废物。贮存库需要按规定做好基础防渗和表面防渗,实施分区隔离,并根据危废特性采用泄漏液体堵截和渗滤液收集系统、气体净化系统等污染防治措施。
贮存场为具有防雨顶棚(盖)的开放式贮存设施,主要用于堆存不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大宗危险废物。贮存池为具有防雨功能的池体构筑物,用于贮存单一类别的液态或半固态废物。贮存场和贮存池都应重点注重防雨和外部径流流入。
贮存罐区为由一个或多个罐体及相关附属设施构成的固定式贮存设施,用于贮存液态废物。贮存罐重点需要做好围堰建设和防渗防腐措施,同时要注意围堰内的初期雨水应当进行处理。
贮存点是适用于贮存小量危险废物的,纳入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的,用于同一生产经营场所专门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以及部分产废单位在生产线附近中转存放生产或新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场所。
(二)关于贮存设施的建设
贮存设施的建设比原标准规定的更为详细,明确提出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要求。
防渗措施的变化比较明显。2001年的标准对于防渗的规定,仅对基础防渗作出了规定,要求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至少是1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2mm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者至少2mm厚的其他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cm/s)。
对于基础防渗的材料规定的比较局限,仅限定了黏土、高密度聚乙烯,虽然在最后有一个兜底的要求,但在该要求中对其他人工材料的厚度和渗透系数作出了具体规定,实践中大大缩小了企业选择的余地,如抗渗混凝土等材料也可满足同样的性能,但在旧标准中并未提出。
新标准中对防渗的规定则更具备可操作性,同时对表面防渗和基础防渗均作出明确规定。其中贮存设施地面与裙脚应采取表面防渗措施;表面防渗材料应与所接触的物料或污染物相容,可采用抗渗混凝土、高密度聚乙烯膜、钠基膨润土防水毯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
贮存的危险废物直接接触地面的,还应进行基础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不大于10 -7 cm/s),或至少2 mm 厚高密度聚乙烯膜等人工防渗材料(渗透系数不大于10 -10 cm/s),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
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则增加了实践中的可操作性,通常对于防渗性能的描述采用防渗材料和厚度的模式,因此对于其他等效防渗材料,只要与1m厚的10 -7 cm/s的黏土有同样的效果,则也可以满足防渗要求。如200mm后的P8等级的抗渗混凝土或400mm厚P6等级的抗渗混凝土。
对于贮存库内部的建设,原标准对于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存放才要去设施隔离间隔断;而新标准明确提出不同贮存分区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并详细规定了隔离措施的类型,包括过道、隔板或者隔墙。
对于贮存液态危险废物的液体泄漏堵截设施,新旧标准也有明显的不同。原标准中规定所有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式要设计堵截泄漏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者总储量的五分之一。
实践中,只有存放液态废物的才可能存在泄漏问题,因此新标准中明确在贮存库内或通过贮存分区方式贮存液态危险废物的,应具有液体泄漏堵截设施,堵截设施最小容积不应低于对应贮存区域最大液态废物容器容积或液态废物总储量 1/10(二者取较大者)。
同时明确,用于贮存可能产生渗滤液的危险废物时,才需要设计渗滤液收集设施,并非所有贮存液态危险废物的设施都需要设计液体收集设施。
而对于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新标准则提出明确要求, 贮存易产生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应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这可能对于绝大多数企业都是需要整改的地方。
(三)关于贮存的管理和监测
新旧标准在关于包装容器使用方面也有不同的规定,原标准规定贮存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以采用堆放的方式贮存,其他类型的必须将危险废物置于容器中。
新标准中规定,在常温常压下不易水解、不易挥发的固态危险废物可分类堆放贮存,其他固态危险废物应装入容器或包装物内贮存。液态危险废物应装入容器内贮存,或直接采用贮存池、贮存罐区贮存。半固态危险废物应装入容器或包装袋内贮存,或直接采用贮存池贮存。
具有热塑性的危险废物应装入容器或包装袋内进行贮存。易产生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危险废物应装入闭口容器或包装物内贮存。
关于管理方面,新的标准增加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制度的要求,规定企业针对贮存设施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并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同时对标识标签的管理也有新的要求,增加了贮存分区设施标识的规定。
对于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增加了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信息化管理要求,同时对视频监控也提出明确规定,要求重点监管单位采用视频对贮存间开展监控,同时要保障监控画面清晰,视频记录保存不少于3个月。
新的标准对贮存间的环境监测提出明确要求,规定主体设施的环境监测计划中应当包括危废贮存间,同时要针对危废贮存间制定监测计划并按规定开展监测;重点单位还应当对地下水开展相关监测,涉及VOCs除了监测排放口外,还需要对无组织开展监测;涉及恶臭的需要对恶臭其他开展环境监测。
(四)关于企业的应对策略
新的标准对于现有的企业来讲,不得不说是一个重大变化。贮存分区设置、防渗要求、污染防治设施、环境监测、信息化管理对于大部分已有企业来讲,都可能是需要整改的地方。
绝大多数的现有危废暂存间,贮存分区都难以满足新的标准要求;污染防治设施更是少有企业去实施,危废暂存间的环境监测几乎没有开展,电子地磅、视频监控也几乎没有施行,对于新一轮的危废规范化管理来讲,产废单位不得不做好全面整改的准备。
GB18597-2023属于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不能满足相关要求,可能存在潜在的环境违法风险。
因此,对于产废单位而言,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组织学习GB18597-2023,全面准确理解新标准对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运行、污染控制、环境管理、环境应急、环境监测的新要求。
同时全面评估风险并部署整改,对照标准要求,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类型选择、选址、建设、运行、管理到危险废物包装、分类存放和污染防治设施设置和运行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能满足新标准要求的,加快安排整改,制定针对性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