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印发了国家标准《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标准是在《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由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和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牵头起草。本标准修订后内容共10章,主要包括:总则,术语,设计内容,厂址选择与总图布置,废气污染防治,废水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置,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噪声防治,环境监测等。详情如下: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现征求由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和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牵头起草的国家标准《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12月8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二起草单位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人:谭中侠
联系电话:18622209008
Email:tanzx@cntcc.cn
地址及邮编: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1号天辰科技园天辰公司环境工程部;邮编300400
附件: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11月9日
前 言
本标准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函【2015】274号”《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要求进行修订,原标准名称为《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由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在本次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对本标准实施以来在指导我国化学工业环境保护设计工作过程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和反馈意见进行了总结和归纳,并依据目前国家的总体环保要求,结合国内外化工环境保护的先进技术和先进理念及我国的具体国情,从编制依据、污染防治原则、执行的国家标准、污染物处置技术要求等方面,作了具体的修订,尤其根据在我国严峻的环保形势下国务院发布的一系列严格环保政策,在修订工作中做了相应规定。
本标准修订后内容共10章,主要包括:总则,术语,设计内容,厂址选择与总图布置,废气污染防治,废水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置,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噪声防治,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1号,邮编:30040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第一起草单位:
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参 编 单 位:
东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
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
湖南化工医药设计院
中海油山东化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轩昂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齐鲁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东北炼化吉林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孙效平、谭中侠、项元红、马立新、宋晓铭、蒋少军、陈 芸、徐彤文、李桂银、崔广宁、崔海云、张 宇
1 总 则
1.0.1 为防止化工建设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以及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能源,清洁生产,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化学工业健康、持续发展,加强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
1.0.3 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生态平衡 ecological balance
指环境系统中生物与生物之间、生物与生存环境之间相互作用而建立的动态平衡关系。
2.0.2 环境容量 environmental capability
指水、空气、土壤和生物等自然环境或环境组成要素对污染物质的净化能力。
2.0.3 污染物 pollutant
人类生产、生活所产生的对环境有破坏作用的物质。
2.0.4 总量控制 total amount control
根据排污地点、数量和方式,对各控制区域不均等分配环境容量资源。
2.0.5 潜水含水层 phreatic water aquifer
指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上面的透水岩土。
2.0.6 无组织排放 non-organisation discharge
指不通过排气筒的废气排放,以及排气筒高度小于15m的废气排放。
2.0.7 二次污染 secondary pollution
指环境中存在的、或在污染治理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在生物的、化学的、物理的作用下,变成另一种对生物直接危害的物质,这些物质是原来的污染源中没有的。
2.0.8 酸雾 acid mist
雾状的酸性物质,其pH≤4.5。
2.0.9 氮封 storage bynitrogen gas
用以保持储罐内部压力恒定,以防止罐内物料被氧化、减少物料挥发及保障储罐安全的设施。
2.0.10 软密封 soft sealing isolation
用于常温、中低压管线和容器上阀门的一种密封方式,在阀芯和阀体镶嵌弹性体材料起到调节和截流作用。
2.0.11 初期雨水 initial rainwater
采用当地暴雨强度公式取一次降雨过程中的前15 ~30min降水量,一般取20~30mm厚度的初期降雨量。
2.0.12 冲击负荷 impact load
污水排放量或污染物浓度突然加大时所产生的污染负荷。
2.0.13 放射性活度 radioactivity activity
放射性物质的计量单位。放射性活度描述单位时间内放射性同位素的核衰变数目,它表示放射源衰变的强弱程度。
2.0.14 水体 water sudstance
水的积聚体。在本标准中指地面水体,如溪、河、江、池塘、湖泊、水库、海洋等。
2.0.15 回用水 Reused water
指废水经深度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回用要求的水。
2.0.16 事故废水 accident wastewater
生产装置发生事故时所排出的废水,一般包括消防废水、泄露物料、事故期间雨水等。
2.0.17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 VOCs )
在常温(20℃)下饱和蒸汽压大于70Pa,常压下沸点小于260℃的有机化合物为挥发性有机物。
2.0.18 挠性连接 flexible connection
在相对的连接件之间使用弹性材料,使相互的连接既有约束或传递动力的关系,又可以有一定程度的相对位移,避免产生刚性震动。
3 设计内容
3.0.1 项目建议书中环境保护专业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所在地区环境现状;
2 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及防治对策;
3 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和要求;
4 存在的问题。
3.0.2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环境保护专业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拟建项目地区的环境现状;
2 项目建设可能引起的生态变化;
3 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4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
5 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初步方案;
6 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7 环境影响初步分析;对于重、特大项目,尚需提交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8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3.0.3 项目申请报告中的环境保护专业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项目建设地区环境现状;
2 项目建设地区的环境容量;
3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
4 执行的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规范;
5 环境治理措施及预期效果;
6 简述项目建设对生态、文化遗产的影响及保护措施;
7 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8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情况说明及建议。
3.0.4 初步设计或基础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专篇),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编制依据;
2 设计所执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
3 工程概况;
4 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种类、组成、数量、排放规律、排放方式、去向、温度、压力等特性参数;
5 设计中采取的综合利用与处理措施及预期效果;
6 污染物总量控制;
7 绿化方案;
8 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定员;
9 环境监测机构、设施及定员;
10 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11 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意见。
3.0.5 施工图设计应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环境保护篇章(专篇)所确定的内容及要求进行,并应落实环境保护部门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
4 厂址选择与总图布置
4.0.1 化工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当地的总体规划和产业导向,以及地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宜选择在规划的工业园区内。
4.0.2 厂址选择应结合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以及拟建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排污特征,并根据地区环境容量进行充分综合分析论证,优选对环境影响最小的厂址方案。
4.0.3 凡排放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弃物、恶臭、放射性物质等的化工建设项目,不得建设在下列区域:
1 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
2 一级、二级(限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水源保护区;
3 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
4 自然保护区;
5 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地区。
4.0.4 排放有毒有害废气的化工建设项目与城镇和居民区之间,应保证足够的卫生防护距离,并应布置在当地城镇或居民区等环境保护目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0.5 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化工建设项目,应布置在当地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下游,排放口位置应根据环境评价报告确定。
4.0.6 危险固体废弃物处置场地严禁布置在以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区内,也不得布置在当地城建、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划定的卫生防护区内。
4.0.7 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的用地,应与主体工程用地同时选择、布置。
4.0.8 总图布置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宜将污染危害最大的生产装置布置到距非污染装置最远的地段,然后确定其余装置的相应位置。
4.0.9 化工建设项目的行政管理和厂内的生活设施,应布置在靠近厂外生活居住区的一侧,并作为企业发展的非扩建一端。
4.0.10 排气筒、火炬设施、有毒有害物料的贮存库、装卸站、污水处理场及废物填埋和焚烧装置等,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0.11 新建化工建设项目宜有绿化规划设计,除盐碱地等特殊地区外,其绿化覆盖率可为总面积的12%以上,改建、扩建项目宜选择在10%~15%。
4.0.12 放射性物品储存库应布置在人员活动稀少的地带。
4.0.13 对于大的噪声源,不宜布置在靠近厂界的地带。
5 废气防治
5.1 一般规定
5.1.1 化工工艺设计应在物料流程图中标注出废气排放点的位置,并配以相应图、表标明废气排出量、排放强度及去向。
5.1.2 工艺方案比选时,应优先选用毒性低、挥发性低的原辅材料和先进密闭的生产工艺。
5.1.3 生产过程排出的工艺废气,首先应考虑回收利用或综合利用,不能回收或综合利用的,应采取净化处理措施,达标排放。
5.1.4 选择废气治理方案时,应避免产生二次污染或有消除二次污染的控制措施。
5.1.5 废气排气筒应设置环境监测采样口,采样口的设计应按GB/T16157、HJ/T397的规定执行。
5.1.6 废气排气筒的设计,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外,尚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确定。
5.2 污染源控制
5.2.1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或装置应设置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设施。
5.2.2 易挥发性液体原料、成品、中间产品、液体燃料等的贮存设计,应因地制宜地采取冷凝、吸收、吸附、喷淋、氮封及其它软密封等措施。
5.2.3 挥发性液体储罐的废气污染控制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的规定,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应在内浮顶罐基础上设置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设施。
5.2.4 挥发性液体装卸和分装应采取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法,装载设施应配备密闭收集系统至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配备蒸汽平衡系统。
5.2.5 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程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吸收等高效回收措施。
5.2.6 废水、废液、废渣的收集、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对散发挥发性有机物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应采取有效的密闭与废气收集措施,产生的废气应接入废气回收或处理设施。
5.2.7 对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物料,其采样口应采用密闭措施。
5.3 废气处理
5.3.1 应根据废气性质采取除尘、冷凝、吸收、吸附、焚烧等净化措施,做到达标排放,并同时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的要求。
5.3.2 下列可燃性工艺尾气,宜排入火炬系统:
1 为稳定生产运行而暂时排出的气体;
2 事故或安全阀泄放时排出的气体;
3 开车、停车、检修时,泄压或吹扫放空排出的气体;
4 运转设备短时间间断排放的气体;
5 热值低又不易回收利用的气体。
5.3.3 恶臭(异味)气体宜采用焚烧、催化氧化、吸收、吸附或生物氧化等方法处理。
5.3.4 以煤为原料的合成氨、焦化、煤气化等生产过程,应设置脱硫或回收硫的设施。
5.3.5 工艺加热炉、裂解炉等工业炉窑应采用清洁燃料,并采取低氮燃烧技术控制氮氧化物排放;燃煤锅炉应设置先进高效的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
6 废水防治
6.1 一般规定
6.1.1 化工工艺设计应在物料流程中标注出废水排出点,一并配以相应图、表,标明水质、水量及排放去向。
6.1.2 应优先选用清洁原料,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水综合利用技术,减少废水污染物的产生量。
6.1.3 禁止取用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水。
6.1.4 沿海地区宜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并应设置防止海水抽取对海洋生物的影响、排水对海洋污染的措施。
6.1.5 生产过程排出的废水,宜符合下列设计原则:
1 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
2 按不同水质分别回收废水中的有用物质或余热;
3 以废治废、综合治理。
4 深度处理后回用。
6.1.6 化工建设项目的排放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入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废水,应满足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中间接排放限值的要求,未规定限值的污染物,由企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协商确定接管标准;
2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废水,在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排放限值要求的前提下,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排放限值的要求,同时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要求;
3 直接排入地表水体的废水,应满足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标准排放限值的要求。
4 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其放射性活度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辐射防护规定》GB8703的要求;
5 应满足环境影响报书及其批复文件、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
6.1.7 化工建设项目的废水排放口不得设在下列区域内:
1 水源地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
2 风景名胜区水体及浴场;
3 重要养殖业水体、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
4 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
5 工厂取水口上游水体的一定区域内,具体范围须经环境评价确定。
6.1.8 化工建设项目污水总排口宜采用“一厂一管”制。
6.1.9 化工建设项目的浓盐水处理和蒸发结晶装置应配套设置浓盐水暂存池。
6.1.10 化工建设项目的排水体制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污口应进行规范化建设,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应在线监测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并宜与环保管理部门联网;
2 对于污水中的第一类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规范的采样点位;
3 排放口应预留监测口并设立标志;
4 排放口标志牌的环保图形标志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中的有关要求;
6.1.11 装置或工厂废水的输送管道排出口应有计量及监控采样装置。
6.2 污染源控制
6.2.1 在满足生产用水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新鲜水用量,应满足:
1 新建生产装置吨产品的水耗达到国内行业的先进水平;
2 引进装置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 生产用水梯级利用、循环使用;
6.2.2 化工装置非正常排出的高浓度物料应设收集和暂存设施,并应在装置正常运行后再返回工艺处理,不得作为污水排放。
6.2.3 积存物料的塔、釜、容器、管道系统等应设有清除物料的放净口。放净、采样、溢流、检修、事故放料以及机泵废水等,应设置收集系统。
6.2.4 所有生产装置、作业场所的冲洗水以及受污染的雨水,均应收集并进行处理。
6.2.5 化工废液宜单独收集处置,不得直接排入生产废水系统。
6.2.6 循环水系统应配备水质处理设施,应选用无毒或污染较轻的水处理药剂,不得用增大排水量方式维持循环水水质。
6.2.7 原料、燃料、产品的露天堆场和装卸站台,应有防止雨水冲刷物料而造成污染的措施。
6.2.8 化学品的储存、装卸、投加等场所应设防止物料泄漏的措施。
6.2.9 化工污染区域应设置围堰或环沟,生产污水和初期雨水应进行收集。
6.3 废水及回用水贮运
6.3.1 化工建设项目的排水可划分为下列系统:
1 生产废水(含污染雨水)系统;
2 生活污水系统;
3 清净废水系统;
4 雨排水系统;
5 事故废水系统;
6 含盐废水系统。
6.3.2 下列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重力流生产污水管线:
1 可燃气体的凝结液;
2 温度超过40℃的污水;
3 混合时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管道堵塞、腐蚀和沉淀的污水;
4 未经预处理的含易挥发性有毒物质污水。
6.3.3 生产污水、循环水排污、脱盐水站废水、机泵冷却水、机泵冲洗水等废水不得排入雨水系统。
6.3.4 输送含有酸、碱、高盐等强腐蚀物质的废水管道,应采取防腐蚀措施或采用耐腐蚀管材,不应直接埋地敷设。
6.3.5 有压生产废水管道宜架空敷设。
6.3.6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
6.3.7 间断排放的废水,应设置废水贮存调节设施,其容积应根据排水量、排水周期、水质、废水处理设施接纳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6.3.8 高浓度生产废水不得冲击排放,在生产废水的水质、水量可能出现周期性急剧变化时,生产装置内应设置专用的调节设施。
6.3.9 回用水的输配水系统应独立设置,严禁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并网。
6.3.10 高含盐废水的长距离输送应有避免管道结晶、堵塞的措施。
6.4 废水及回用水处理
6.4.1 化工建设项目的废水及回用水处理设计,应根据水量、水质和处理、回用要求,遵循“分级、分质处理,分级、分质回用”的原则,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优化处理方案。
6.4.2 化工生产装置产生的含高浓度特征污染物的废水,宜在工艺装置区内进行预处理,回收有用物质。
6.4.3 含汞、镉、砷、铅、六价铬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的废水,应在装置(车间)内处理后达标外排。
6.4.4 废水回用应立足于本企业或园区利用,回用水宜作为循环水系统补充水,可作为脱盐水站原水或杂用水。
6.4.5 下列污水宜进行预处理:
1 本标准6.3.2条所列的污水;
2 含酸、碱、乳化液的废水;
3 对废水贮运设施易造成腐蚀、结垢、淤塞的废水;
4 含石油类、酚类、硫化物、氰化物、氨类及各种难降解的废水;
5 影响生化处理效果的废水。
6.4.6 废水在处理或重复利用过程中有二次污染产生时,应采取防治措施。
6.4.7 严禁采用渗井、渗坑、溶洞、废矿井等排放污水。
6.4.8 向地面水体或海域排放含热污染的废水时,应采取冷却降温措施。
6.4.9 设有二级废水生化处理设施的化工建设项目,生活污水宜与生产污水合并处理。
6.5 污水及回用水处理场(站)设计
6.5.1 污水处理场(站)的场址选择,宜满足下列要求:
1 在保证近期废水处理规模的前提下,预留远期发展用地;
2 选在化工建设项目厂前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 选在地下水水位低的地带;
4 选在尽可能有坡度的地形上。
6.5.2 污水处理场(站)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处理水量不得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的水量;
2 经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3 污水处理过程排出的化学污泥、浮渣、油泥和剩余活性污泥等应妥善处理或处置,应符合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宜采取浓缩、脱水、干化、填埋、焚烧或综合利用措施;
4 采用化学沉淀法处理第一类污染物产生的沉淀物,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回收或填埋。
6.5.3 进入污水处理场(站)的废水,其水质水量变化幅度较大或易产生冲击性负荷时,应设置均质、调节等均衡设施。
6.5.4 污水处理场(站)应设置污水缓冲池,接纳非正常工况下超过进水指标的污水和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时的不合格污水。
6.5.5 污水处理场(站)进水和出水的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宜进行在线监测。
6.5.6 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返回污水处理系统。
6.5.7 厌氧消化过程中产生的沼气宜综合利用,并宜根据使用要求进行除湿和脱硫。
6.5.8 回用水处理场的设计规模宜根据废水水量和回用水需水量综合确定。
6.5.9 回用水处理场的设计应进行水平衡和盐平衡计算。
6.5.10 以下废水可优先作为回用水水源:
1 循环水冷却水排污水、脱盐水站排水、锅炉排水;
2 污水处理场(站)出水;
3 非污染雨水。
6.5.11 严禁将放射性废水作为回用水水源。
6.5.12 回用水处理场(站)进出水应设有计量与监控设施。
6.5.13 回用水处理场(站)产生的浓盐水,在有纳污水体的区域且满足排放标准时可直接排放;在缺乏纳污水体的区域或不满足排放标准时,应采用蒸发结晶、干化等技术进行有效处理,使处理后的水质满足排放标准或回用标准。
6.5.14 浓盐水暂存池的储存时间应根据蒸发结晶、膜浓缩等处理装置的故障情况确定。
6.6 事故工况水污染防控
6.6.1 化工建设项目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
6.6.2 对排入应急事故水池的废水应进行必要的监测,并应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1 能够回用的应回用;
2 对不符合回用要求,但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可直接排放;
3 对不符合排放标准,但符合污水处理站进水要求的废水,应限流进入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4 对不符合污水处理站进水要求的废水,应采取处理措施或外送处理。
6.6.3 应急事故水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容积应根据事故时泄漏物料量、消防用水量、进入应急事故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2 宜采取地下式;
3 应考虑防渗、防腐、防洪、抗震等措施;
4 火灾类别按丙类进行设计,事故状态下按甲类进行管理;
5 事故废水转输泵的电源负荷按二级负荷考虑,若不能满足要求,应设柴油泵作为备用,柴油泵的流量按全部运行电泵的流量进行配置。
6.6.4 在开停车、检修、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含有可燃、有毒、对环境有污染液体漫流的装置单元周围,应设置围堰:
1 围堰高度不应低于150mm;
2 围堰地坪应满足防渗要求,并设置集水沟等导流设施;
3 围堰外设置切换阀门。
6.6.5 装置区、罐区未受污染的雨水由切换阀门切换到雨水系统,切换阀宜地面操作。
6.6.6 事故排水收集系统的排水能力应按事故排水流量进行校核。事故排水流量包括物料泄漏流量、消防水流量、清净水流量、雨水流量等。
6.7 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控
6.7.1 化工建设项目应根据地下水水文地质情况、生产装置特点和所处的区域及部位,合理确定污染防治分区,并符合《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的分区要求。
6.7.2 应按照污染防治区划分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并应采取防止污染物漫流到非污染防治区的措施。
6.7.3 下列设施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1 输送生产污水(含污染雨水)的沟渠、地下管道;
2 收集、处理生产污水的水池;
3 蒸发塘、晾晒池、浓盐水暂存池。
6.7.4 化工建设项目应根据地下水流向、污染源分布情况及污染物在地下水中的扩散形式,在厂区及其周边区域布设一定数量的地下水污染监控井:
1 厂区外地下水水流上游应设不小于1眼地下水背景监控井;
2 厂区外地下水水流下游宜设不小于3眼地下水污染监控井;
3 厂区外可能受到影响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目标的上游应至少布设1眼地下水污染监控井。
6.7.5 当化工建设项目场地土壤受到污染时,应进行土壤修复。
7 固体废弃物处置
7.1 一般规定
7.1.1 物料流程图上应标注出固体废弃物的排出点,并配以相应的图、表注明其组份、排放强度、处理(置)方法及排放去向。
7.1.2 固体废弃物防治应符合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生产装置及辅助设施排出的各种固体废弃物,应按其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并应采取回收或其它处置措施;对确认没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固体废弃物可采取焚烧、填埋等处置措施;对暂不回收利用的固体废弃物宜采取堆存、填埋等处理措施。
7.1.3 固体废弃物在收集、贮存、运输、回收利用或处理处置过程中,如有二次污染产生,还应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7.1.4 利用磷石膏等化工废渣,特别是含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的废渣生产民用建筑材料及其它制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GB6763的有关规定;化工废渣用于建筑水坝、跑道、公路等非民用建筑、建材,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7.1.5 固体废弃物堆存、填埋场地的选址和设计,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化工危险废物填埋场设计规定》HG/T20504的要求。
7.1.6 危险固体废弃物处置场地严禁布置在以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区及主要经流补给区内,也不得布置在当地城建、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划定的卫生防护区内。
7.2 污染源控制
7.2.1 化工工艺设计应合理的选择和利用清洁的原辅材料、能源和其它资源;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7.2.2 生产过程、设备检修、事故停车时排出的固体废弃物及其浸出液,应设置专用容器收集或处理,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排入下水道和地面水体。
7.3 固体废弃物贮运
7.3.1 化工固体废弃物的中转贮存,应根据其排放强度、运输、利用或处理设施的接纳能力,合理设置中间贮存、转运设施。
7.3.2 两种或两种以上固体废弃物混合运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应产生新的有毒有害物质、爆炸及其它有毒有害化学反应;
2 应有利于堆存、利用或处理。
7.3.3 含水量大的固体废弃物的输送,宜采用管道输送,也可采用机械输送或机械管道联合输送。采用机械输送时,宜先进行浓缩脱水处理。
7.3.4 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弃物、易起尘废渣的装卸和运输,应分别采取密闭、增湿等措施。
7.4 固体废弃物处理
7.4.1 化工固体废弃物处理的设计,应选择企业单独处理与所在区域综合治理相结合的方案,并根据固体废弃物的种类、组成、性质、排放量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4.2 可燃性废弃物宜选择焚烧处理,焚烧设施设计应满足《化工建设项目废物焚烧处置工程设计规范》HG20706的有关规定;对危险废弃物宜选择焚烧处理,焚烧设施设计应满足国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的有关规定。
7.4.3 下列固体废弃物宜采用综合利用措施:
1 燃煤锅炉灰渣、煤气化灰渣;
2 硫酸烧渣、磷石膏渣、磷泥、电石渣、氨碱废渣、盐泥、铬渣等。
7.4.4 对含贵重金属的固体废弃物应回收利用。
7.4.5 含有汞、镉、氰化物等可溶性危险固体废物,其处理处置措施应符合《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42的要求。
7.4.6 不溶性化工废渣、废矿石、尾砂、煤矸石等,应优先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时,其处理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的要求。
7.4.7 废水回用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母液、废催化剂、废吸附剂、结晶盐等应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应符合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宜采取浓缩、脱水、填埋或综合利用等措施。
7.4.8 化工固体废弃物堆存或填埋场的工程设计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堆(埋)场服务期满后应按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封场。
8 噪声防治
8.1 一般规定
8.1.1 噪声控制设计应充分结合地形、建构筑物等声屏的作用,确定合理的方案。
8.1.2 工程设计中应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吸声等降噪措施。
8.2 机械设备噪声控制
8.2.1 带压气体的放空应选择适用于该气体特征的放空消声设备。
8.2.2 化工工艺设计中,除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外,还可采取下列措施:
1 设备的进、出口装消声器;
2 设置隔声罩;
3 修建封闭式隔声室;
4 出气口与管道采用挠性连接;
5 管道包扎隔声、吸声材料;
6 设置设备减振垫和独立减振基础。
8.2.3 火炬的地面噪声级不宜大于90dB(A),事故状态下不宜大于100dB(A),无法满足时应选择低噪声火炬头。
8.3 厂区噪声控制
8.3.1 化工建设项目各生产装置区的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8.3.2 生产装置、作业场所及不同功能区的噪声卫生限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宜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1 合理布置发声源的方位;
2 门窗设在背离强声源的方向;
3 修建隔声室。
8.3.3 厂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限制值可按表8.3.1采用。
表8.3.1 厂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限制值
8.4 厂界噪声控制
8.4.1 厂内声源辐射至厂界的噪声,不得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其限制值可按表8.4.1采用,超标时,应采取控制措施。
表8.4.1 厂界噪声限制值 [等效声级Leg(dBA)]
8.5 噪声监测
8.5.1 机器设备的噪声监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GBJ 122的有关规定执行;厂界噪声监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执行。
8.5.2 噪声源监测和环境噪声监测的测试位置和高度,应按国家现行有关监测标准的规定执行。凡未制定测试标准的,可按表8.5.1执行。
表8.5.1 噪声测量位置和高度
9 环境监测
9.0.1 化工建设项目中企业环境监测站或监测组的设置,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测站设计规定》HG/T20501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环境监测的化工建设项目,应对项目主要污染源具有监测手段。
9.0.2 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定期监测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 定期监测企业周围环境质量的变化情况,为污染控制提供依据;
3 定期监测企业内部分级管理指标的实施和达标情况;
4 定期监测企业内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
5 完成国家各级环境监测网规定的监测任务;
6 配合地方环境监测部门开展应急监测。
9.0.3 环境监测机构的规模、定员、监测任务、监测范围、监测网点、监测项目以及仪器设施、装备水平应根据项目的规模、性质,并结合建设地区的环境保护要求等,按国家现行标准《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测站设计规定》HG/T20501的有关规定执行。
9.0.4 监测采样应能准确反映污染物的排放及附近环境质量状况,监测分析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9.0.5 在线监测应按地方环保部门或项目环评报告的要求设置监测点位与监测项目。
10 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10.0.1 化工建设项目应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10.0.2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的环境保护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