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我省长江经济带
化工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国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
为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第59号)文件要求,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扎实推进我省化工污染专项整治,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现将《湖南省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附件:1、湖南省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湖南省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联络人名单表
湖南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9日
附件1:
湖南省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根据国家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总体安排,我省组织开展了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摸底调查工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 ,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要求,扎实推进沿江化工污染专项整治,确保取得实效,依据《关于加强长江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思想,以严控化工污染作为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突破口,在摸清长江经济带化工企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分类施策,专项整治,强化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实施严格的化工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推动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结构调整和优化布局,实现绿色发展。
二、整治范围
全省14个市州行政区域内的化工园区(包括以化工为主导产业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开发区、专业化工园区以及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和在建项目。
三、工作目标
2018年底前,不符合有关规划、区划要求或者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化工企业、化工园区、入河排污口得到依法整治,化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化工污染向长江中上游转移的态势得到有效遏制。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加强,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化工园区和企业守法风险防控能力建设逐渐强化,内部管理日趋完善。
2020年底前,长江经济带化工行业空间布局不断优化,化工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行业绿色发展水平明显提高。
四、工作任务
(一)优化化工园区空间布局
依据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布局规划、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等规划,以及《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对已建成化工园区进行评估。对不符合有关规划、区划要求,或者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化工企业、化工园区要在2018年6月底前依法取缔、撤销。对符合规划的化工企业、化工园区,要不断规范提升,加大监管力度,并在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化工园区产业规划。(牵头部门:省发改委、省经信委;配合部门: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
(二)严格治理化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各地要进一步排查、依法严肃处理化工企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污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水处理设施尚未建设、配套不完善、运行不正常以及利用暗管偷排、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水的化工企业,依法责令停产,2018年6月底前限期整顿改造,其中距离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的化工企业,要搬离、进入合规园区,整顿改造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报请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涉及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2、督促问题企业履行自觉守法主体责任。
(牵头部门:省环保厅;配合部门: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水利厅)
(三)切实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
1、依法关闭、整治入河排污口
2018年6月30日前,依法迁建、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区、二级区的49个入河排污口;按照权限完成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33个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补充登记手续,提出污染物减排方案;对位于2016年不达标水功能区水域的24个入河排污口实施入河污染物总量削减管理,加强监测检查,实现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同时,按照长江经济带入河排污口“边查边改”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开展入河排污口全面核查,针对各类敏感水域内的入河排污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牵头部门:省水利厅、省环保厅;配合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委配合,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2、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2018年12月31日前,按以下要求完成未办理设置同意、登记或环境影响评价的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的整改。对2002年10月1日前已经建成的入河排污口,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进行登记;对2002年10月1日后建成的,未经主管部门设置同意,但其建设项目环评已经主管部门审批的入河排污口,综合考虑环评审批结论等进行评估,对符合要求的,按权限补办手续,纳入日常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措施,结合黑臭水体治理、河道治理等工作进行整治和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可适当简化程序);对已办理入河排污口登记或经主管部门的设置同意,但其建设项目环评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的,按照环评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2002年10月1日以后建成的,未经主管部门设置同意、其建设项目环评也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的入河排污口,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并同步对所属污染源实施综合治理。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布局
全面实施《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湖南省实施方案(2017-2020年)》,落实禁止排污区、严格限制排污区、一般限制排污区分区管理措施,优化湖南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入河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到2020年,实现湖南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入河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基本合理,基本形成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
(牵头部门:省水利厅;配合部门: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开展水功能区达标建设
根据水功能区管理目标要求,2018年底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辖区内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核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制定限制入河排污总量年度目标任务,明确年度入河排污控制指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扩大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针对水质未达标的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等重要水功能区,制定水功能区达标整治方案,确保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
1、按照《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2018年6月底前,制定并加快组织实施我省分年度化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未按要求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将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牵头部门:省经信委;配合部门: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安监局)
2、开展取缔“十小”企业工作“回头看”。对“十小”企业以及化工小作坊、黑作坊取缔工作进行后评估,尚未彻底取缔的依法予以取缔,公布已取缔企业目录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牵头部门:省环保厅;配合部门: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安监局)
(五)坚决遏制化工污染向长江中上游转移
严格限制在长江沿线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新增长江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除在建项目外,严禁在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重化工园区。对近5年新设立或者在建化工企业母公司、关联企业进行排查,结合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互认工作,逐一确定母公司以及关联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情况。2018年底前,对母公司、关联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较差的化工企业,组织开展污水排放达标情况、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以及环保、安全、消防等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后评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时完成整改的依法报请政府责令关闭。(牵头部门:省环保厅;配合部门: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水利厅、省安监局)
(六)推进化工企业搬迁入园
按照《关于加强长江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根据风险可控原则,科学评估现有企业安全、环保生产条件,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符合安全和环保标准,鼓励距离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具备条件的化工企业搬离、进入合规园区;对1公里范围以外,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安全和环境风险较低,经评估通过改造能达到安全和环保要求的,要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对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或者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经评估通过就地改造仍不能达到安全、环保要求的,要在2020年底前搬迁改造进入合规园区或者依法关闭退出。(牵头部门:省经信委;配合部门:省安监局、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厅、省水利厅)
(七)对化工建设项目进行专项清理
严格执行负面清单,拟入园化工项目需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准入)条件要求。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支持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鼓励类项目进入园区,禁止新增限制类项目产能(搬迁改造升级项目除外)。严禁在化工园区外新建化工项目,正在审批的,依法停止审批;已批复未开工的,依法停止建设。已开工项目,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要就环保、安全、消防等相关事项进行自查和专项检查,严格控制风险,没有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的,应在2018年6月底前补充完善并报原审批单位审核或备案;逾期没有补充完善并通过审核的,一律停止建设或生产。(牵头部门:省发改委;配合部门: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国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
(八)配套完善化工园区基础设施
建设和完善公共道路、市政雨排水、区内公共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场地平整,地下、地上管线标识设置规范。统一规划、建设、管理供水(工业水、生活水)、排水、供电、供热(高、中、低压蒸汽)、工业气体、公共管廊、公共渣场等公用工程。新建、升级化工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化工园区风险预警体系,加强应急缓冲池等配套设施建设。按照园区环评批复要求,制定园区自行监测方案,按规定自行监测、设置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保证稳定运行,公开发布并报送监测信息,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2018年底前,完成沿江已有工业集聚(园)区环境影响核查和跟踪评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及备案,以及省级以上园区循环化改造。(牵头部门:省环保厅、各园区管理委员会;配合部门: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
(九)推进化工园区废水达标排放
化工园区废水应按照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要求,经过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废水应当采用专管或明管输送,原则上只允许设立一个符合要求的污水总排口。对园区废水超标排放的,立即排查超标原因,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并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化工园区超标排放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牵头部门:省环保厅;配合部门:省水利厅)
(十)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督促化工企业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法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和申领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并依法主动公开监测信息,落实治污减排等责任。(牵头部门:省环保厅;配合部门: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水利厅)
(十一)夯实化工园区管理责任
园区管理机构是化工园区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园区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监管执法队伍,并明确管理体制,加强与管理部门的衔接,督促园区内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配合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牵头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部门: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水利厅)
(十二)联合惩戒失信行为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3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通过加强部门协同、信息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存在主要污染物严重超标、恶意偷排、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失信行为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信用湖南”网站上予以公布,让环境违法单位和个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环保自律、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环保守法氛围。(牵头部门:省发改委、省环保厅;配合部门: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
五、整改工作要求
(一)深化整治方案。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整治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湖南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第2号)和本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梳理排查本行政区域化工行业规划发展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深刻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深化细化工作措施,逐项列出整改措施清单,明确整改期限,近期能完成整改的要立行立改、抓紧完成,持续推进的要加快整改,明确具体阶段目标。
(二)落实整改责任。各市州作为专项整治责任主体,要围绕突出问题的整改目标,对整改清单明确的工作任务进行层层分解,逐级细化落实到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通过层层落实、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切实履行相应的整改责任。不断加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切实整改到位。要妥善处理关停、搬迁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支持企业转型升级,保持经济社会稳定。
(三)加强督导检查。省长江办统筹协调,省环保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水利厅、省安监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化工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研究加大支持力度,适时开展联合督查,确保整改取得成效。
(四)强化问责处理。专项整治中,对不认真负责,避重就轻,甚至敷衍的,一经发现,要严肃问责追责。加强重点问题整改任务督察督办,对目标任务的工作进度和实施效果进行考核,健全问责制,对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依法实施问责。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违规排污行为的曝光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和参与化工污染整治行动的良好氛围。
附件2:
湖南省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联络人名单表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省发改委 | 葛晓峰 | 基础产业处副处长 | 13607491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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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省发改委 | 林 榕 | 基础产业处副主任科员 | 18570010032/0731—8999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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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省住建厅 | 卢 刚 | 城建处副处长 | 18075135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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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省水利厅 | 胡 可 | 主任科员 | 18692230000/0731—85486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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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省环保厅 | 肖 曲 | 主任科员 | 18508438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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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省国税局 | 邓颖夫 | 主任科员 | 1397580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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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省安监局 | 郭建平 | 危化处调研员 | 19973180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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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省国土厅 | 郭学松 | 主任科员 | 0731—89991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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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省公安厅 | 邱正玉 | 治安总队食药环支队副支队长 | 15388996692/0731—84597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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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省经信委 | 康文娟 | 原材料工业处副主任科员 | 17700791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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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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