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6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三部门表示,此举是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
根据通知,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这是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鼓励科技研发的举措。此前,我国仅允许境内研发费用进行税前加计扣除。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国际间交流增强,为了推动科技进步,我国允许境外研发费用境内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加计扣除。”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说。
至此,我国技术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已趋多样化,既包括境内一般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0%,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也包括境外研发费用在境内研发费用2/3与实际发生额80%之间按孰低者原则加计扣除50%。“以上政策充分体现出我国对企业实现创新驱动的税收激励。”李旭红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