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沿江化工企业
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0〕1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沿江化工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沿江化工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为加强长江经济带沿江化工产业污染防治,推进距离长江湖南段和洞庭湖、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以下简称沿江,下同)岸线1公里范围内化工生产企业(《化工行业分类表》的子行业中化工产品为主导的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促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守护好一江碧水”等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我省化工产业发展实际,综合运用法治化和市场化手段,依法依规开展我省沿江化工生产企业污染整治,对不符合规划、安全环保不达标、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现有化工生产企业,分类实施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或转产(以下统称搬迁改造),实现化工企业安全发展、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保护我省“一江一湖四水”水安全。
二、目标任务
(一)我省沿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严禁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化工生产项目;严禁现有合规化工园区在沿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靠江扩建;安全环保达标的化工生产企业因生产需要可向背江一面逐步搬迁。
(二)对沿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化工生产企业开展风险评估,2020年重点关闭退出落后产能和安全环保不达标的化工生产企业。引导化工生产企业通过调结构搬迁到沿江1公里范围外的合规化工园区,坚定不移到2025年底完成搬迁改造任务。对1公里范围内部分有市场前景、且极端事故情况下满足安全环保要求的化工生产企业适当保留,并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进行监管,确保江河湖水安全。
(三)对我省沿江岸线1公里范围外现有的化工生产企业,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大监管力度。鼓励沿江岸线1公里范围外且不在合规园区内的化工生产企业搬迁进入合规园区。
三、工作步骤
(一)开展风险评估。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沿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化工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环保风险评估,提出坚决关停类、符合条件鼓励搬迁类、建议保留类化工生产企业名单,并以市州人民政府的名义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极端事故情况下沿江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环保风险评估工作,确保水生态、水环境安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提出我省沿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坚决关停类、符合条件鼓励搬迁类、建议保留类化工生产企业名单,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告。(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州人民政府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本市州沿江化工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和“一企一策”任务清单,明确工作目标、进度安排、组织方式、职责分工、资金筹措、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等。实施方案要经科学周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相关企业意见,实施方案发布前要向社会公示,并抄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直相关部门。(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实施搬迁改造。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分步实施、科学有序推进搬迁改造工作。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降低搬迁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对关闭退出的,要督促企业尽快拆除关键设备,防止恢复生产;对异地迁建的,要协助企业对接搬迁承接地,做好两地间沟通协调工作;对予以保留的,要加强监管,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环保、管理和技术水平。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搬迁改造任务全面完成。(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
四、政策支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市州、县市区要大力支持化工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和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对化工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给予贷款贴息、基建投资和职工安置补助等支持,鼓励化工企业退城入园、转型发展。省财政分6年每年安排2亿元专项补助资金支持沿江化工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其中,从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现有专项资金盘子中统筹安排1亿元,省财政新增安排1亿元。省财政厅在安排地方债券时对有搬迁改造任务的地区予以倾斜。省属相关金融机构优先对化工搬迁改造企业提供有关金融服务。(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
(二)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对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化工生产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具体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执行。实施搬迁改造的化工生产企业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精神,依据省级主管部门认定发布的名单,享受“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政策规定。(牵头单位: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拓宽资金筹措渠道。支持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募集搬迁改造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改造企业改制重组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依法依规参与化工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小微化工生产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湖南证监局,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加大土地政策支持。省自然资源厅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向搬迁改造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支持承接园区在沿江岸线1公里外调区扩区和产业布局调整,对搬迁改造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省生态环境厅支持承接园区在沿江岸线1公里外开展规划环评。搬迁改造、关闭退出化工企业涉及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交由政府收回,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消除污染隐患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权人分割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依原用途转让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对因搬迁改造、关闭退出被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经批准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按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同用途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经依法批准后,搬迁改造、关闭退出化工企业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工业用地不涉及改变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5年期满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妥善化解各类风险。妥善处理搬迁改造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落实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的财税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力度。强化企业法人信用,依法坚决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湖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各市州人民政府)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的原则,妥善做好搬迁改造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企业依法处理劳动关系,积极做好再就业服务,多措并举维护稳定。(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强化安全环保管理。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对正在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企业停产前及停产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监管,切实做好企业停产后的安全、环保处置,确保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不发生安全、环保事故,不遗留安全、环保隐患。要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督促和引导企业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依法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新增专业化工园区。统筹考虑全省化工产业优化布局和产业链发展需要,新增布局一批专业化工园区,确保新增化工园区满足搬迁需要,实现化工产业规模化、聚集化、安全化和绿色化发展。各地要完善相关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化工搬迁企业的建设需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促进产业绿色发展。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节能、节水等标准,全面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各项规定,坚持源头预防、过程控制、综合治理,加快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应用,提高“三废”综合利用水平,降低废弃物排放量,实现节能减排。积极推进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提高安全和环保水平,鼓励建设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和绿色工厂,提高绿色发展水平。(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湖南省化工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筹协调沿江化工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和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承担搬迁改造工作主体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建立工作推进协调机制。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产业准入、财税金融、土地供应、安全环保、职工安置等具体配套政策措施。
(二)强化部门协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要履行牵头责任,搞好统筹协调。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协同配合,严格把握沿江化工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政策界限和职责要求,优化土地、规划、环评、消防、水务、电力设施配套等环节的审批流程,为搬迁改造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降低搬迁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统计等有关部门负责化工生产企业及化工落后产能的界定,会同水利部门对沿江岸线1公里范围的标准进行界定。承接化工企业搬迁的园区需调区扩区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长江经济带土地利用的空间规划。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化工园区的规划环评和环保标准的界定以及化工生产企业环保风险评估工作。应急部门负责安全、消防标准的界定以及化工生产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化工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支持化工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三)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定期调度、跟踪分析、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机制。各市州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底前将本市州沿江化工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季度末将搬迁改造工作进展情况、搬迁项目进度情况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加强对沿江化工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指导监督、跟踪分析和情况通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要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期评估,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附件
化工行业分类表
代码 | 类别名称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25 |
|
|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
| 251 |
|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
|
| 2511 |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
|
| 2519 | 其他原油制造 |
| 252 |
| 煤炭加工 |
|
| 2521 | 炼焦 |
26 |
|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261 |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
| 2611 | 无机酸制造 |
|
| 2612 | 无机碱制造 |
|
| 2613 | 无机盐制造 |
|
| 2614 |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
|
| 2619 | 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 262 |
| 肥料制造 |
|
| 2621 | 氮肥制造 |
|
| 2622 | 磷肥制造 |
|
| 2623 | 钾肥制造 |
|
| 2624 | 复混肥料制造 |
|
| 2625 |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 |
|
| 2629 | 其他肥料制造 |
| 263 |
| 农药制造 |
|
| 2631 | 化学农药制造 |
|
| 2632 | 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 |
| 264 |
|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
|
| 2641 | 涂料制造 |
|
| 2642 | 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
|
| 2643 | 工业颜料制造 |
|
| 2644 | 工艺美术颜料制造 |
|
| 2645 | 染料制造 |
|
| 2646 | 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 |
| 265 |
| 合成材料制造 |
|
| 2651 | 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
|
| 2652 | 合成橡胶制造 |
|
| 2653 | 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 |
|
| 2659 | 其他合成材料制造 |
| 266 |
|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
|
| 2661 | 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 |
|
| 2662 | 专项化学用品制造 |
|
| 2663 | 林产化学用品制造 |
|
| 2664 | 文化用信息化学品制造 |
|
| 2665 | 医学生产用信息化学品制造 |
|
| 2666 | 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 |
|
| 2667 | 动物胶制造 |
|
| 2669 | 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
29 |
|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 291 |
| 橡胶制品业 |
|
| 2911 | 轮胎制造 |
|
| 2912 | 橡胶板、管、带制造 |
|
| 2913 | 橡胶零件制造 |
|
| 2914 | 再生橡胶制造 |
|
| 2915 | 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 |
|
| 2916 | 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 |
|
| 2919 | 其他橡胶制品制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