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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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 07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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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 07 - 03
  • 碳达峰、碳中和的经济学解读 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的讲话中提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1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我国向世界作出的庄严承诺,也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变革,绝不是轻轻松松就能实现的。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拿出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基础之上。“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全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都会产生重要变化。关注重要现实问题,积极为碳达峰、碳中和贡献学术智慧,是青年学者义不容辞的责任担当。为此,本版特组织几位青年经济学者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讨论,并邀请专家予以点评,以飨读者。与谈人:张志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副研究员王克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副教授王珂英湖北经济学院低碳经济学院副教授主持人:刘玲娜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经济管理学院博士后1.我国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背景主持人:碳达峰、碳中和是当今社会的热词,是国家未来几十年的重点工作之一。我周围很多青年人都非常关注这个问题。请老师们介绍一下什么是碳达峰、碳中和?二者是什么关系?王克:碳达峰是指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历史最高值,达峰之后进入逐步下降阶段。碳中和,是指二氧化碳的净零排放,具体讲就是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与二氧化碳的去除量相互抵消。实现碳中和,不仅要求各部门的碳排放水平下降,还要采取植树造林、负碳排放技术和碳补偿等措施抵消碳排放。张志强:碳达峰是碳中和的前置条件,只有实现...
    2021 - 06 - 23
  • 结对共建党建引领  砥砺前行携手发展 4月8日上午,由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党支部和湖南方锐达科技有限公司党支部联合倡议,邀请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事务中心原材料部党支部、湖南省循环经济协会党支部共60名党员汇聚浏阳市湖南方锐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锐达),结对共建,开展向党旗宣誓,并缅怀老一辈革命家光荣事迹,参观王震同志故居的主题党日活动。省工信厅一级巡视员宁建业、社会组织行业党委副书记张辉、浏阳经开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企业党委书记何六生参加了此次活动,并考察了方锐达和湖南道仕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座谈会上,方锐达党支部介绍企业一直坚持党的组织纪律学习和光荣传统教育(党史),将党组织的核心力量作用服务于企业发展,持续坚持通过党员成为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骨干、先进生产力、企业发展的动力的党建方式,推动了企业安全、环保的进步,积极推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目前,方锐达BIPB交联剂为全球同类产品第三大生产厂家,TAIC助交联剂处于全球领先地位,企业也实现了真正的绿色发展。 宁建业充分肯定了四个党支部结对共建活动很有现实意义。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党员同志一定要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法、学史力行,铭记党史,切实增强“四个自信”。宁建业对省石化协会以党建为抓手,以服务推动各项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对方锐达党支部的务实党建、用心走心的工作方法给予较高评价。在考察方锐达生产现场后,宁建业对企业生产管理给予了肯定和鼓励,他同时要求企业抓好安全和确保环保达标,要持续技术创新和关心职工待遇,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和最宝贵财富;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走高质量发展之路。四个党支部的全体党员怀着崇敬神圣的心情瞻仰了王震故居并在党旗下庄严地举行了入党誓词宣读仪式。
    2021 - 04 - 09
  • 一、聚酰亚胺(PI)是什么?聚酰亚胺(Polyimide,PI)是指分子结构主链中含有酰亚胺结构的高分子聚合物,聚酰亚胺是一个非常庞大的家族,高性能PI的主链大多以芳环和杂环为主要结构单元。PI具有最高的阻燃等级(UL-94),良好的电气绝缘性能、机械性能、化学稳定性、耐老化性能、耐辐照性能、低介电损耗,且这些性能在很宽的温度范围(-269℃-400℃)内不会发生显著变化,被誉为“二十一世纪最有希望的工程塑料之一”,有“解决问题的能手”之称,可以说“没有聚酰亚胺就不会有今天的微电子技术”,其性能居于高分子材料金字塔的顶端。聚酰亚胺材料将高分子材料的平均使用温度提高了100℃以上,已经成为目前能够实际使用的耐高温性能最好的高分子材料。  二、聚酰亚胺的应用领域聚酰亚胺的优异性能及出色的加工性能使其能通过多种方式制成不同的产品并应用与各个不同的领域之中。在众多的聚合物中,聚酰亚胺是唯一具有广泛应用领域并且在每一个应用领域都显示出突出性能的聚合物。  聚酰亚胺材料用途广泛,分别以薄膜、纤维、光敏材料、泡沫和复合材料应用于柔性屏幕、轨道交通、航空航天、防火材料、光刻胶、电子封装、风机叶片、军舰、汽车等若干领域。 01|聚酰亚胺薄膜(PI膜)聚酰亚胺薄膜(PI 膜)是最早进入商业流通且用量最大的一种领域。 在聚酰亚胺所有的应用中,聚酰亚胺薄膜(PI 膜)是最早进入商业流通领域且用量最大的一种。聚酰亚胺薄膜是目前世界上性能最好的薄膜类绝缘材料,广泛应用与航空航天、微电子、原子能、电气绝缘、液晶显示、膜分离技术等各个领域。由于其价格高昂,技术壁垒高,性能优异,聚酰亚胺薄膜又被称为“黄金薄膜”。聚酰亚胺薄膜与碳纤维、芳纶纤维一期,被认为是制约我国发展高技术产业的三大瓶颈性关键高分子材料。聚酰亚胺薄膜应用领域图  聚酰亚胺...
    2021 - 03 - 31
  • 宜化集团向安淳发来感谢信!全力满足客户需求是安淳永恒的动力!近日,宜化集团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向湖南安淳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发来感谢信。    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40万吨/年合成氨、60万吨/年尿素、8万吨/年三聚氰胺装置于2020年5月成功投产并满负荷稳定运行。合成气醇烃化精制装置在满负荷状态下CO+CO2微量小于3.0ppm,优于设计参数,装置一次开车成功,截至今年3月一直运行良好。 宜化集团在感谢信中表示,新疆宜化升级改造项目自开工以来,安淳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始终坚持质量优先、效率至上,为建设一流工程项目提供了坚实保障。在工程建设的攻坚阶段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的特殊时期,安淳全力克服资金、运输等各种不利因素,千方百计保障工程物资稳定供应,保质保量完成了各项节点目标,为新疆宜化按期复产开车及宜化集团深化改革作出了突出贡献。    宜化集团在感谢信中表示,目前新疆宜化40万吨/年合成氨、60万吨/年尿素、8万吨/年三聚氰胺装置已全面复产开车并满负荷稳定运行,向安淳表示最诚挚的感谢,并期待在今后的发展中与安淳拥有更深度合作,携手共创美好未来。祝安淳业绩长虹、蒸蒸日上!祝安淳全体干部职工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新疆宜化此套装置采用安淳自主研发并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合成气醇烃化精制工艺技术,由安淳提供专利技术工艺包、专利设备及配套设备和安淳专有的还原态烃化催化剂,并提供开车和技术服务。为确保装置按期开车,安淳以客户需求为动力,以项目管理为主线,坚持质量优先、效率至上,科学组织,合理安排,疫情期间克服各种困难,保质保量完成各节点目标,为新疆宜化升级改造按期复产开车打下坚实基础,得到了宜化集团的充分肯定。    新的征程上,安淳将不忘创新创...
    2021 - 03 - 17
  • 139.5 亿元!巴陵石化史上投资规模最大项目:己内酰胺产业链项目开建!10月9日,中国石化集团公司重点项目、巴陵石化己内酰胺产业链搬迁与升级转型发展项目节后顺利复工,并迎来项目首个重要建设节点,强夯地基处理工程正式开始建设。 该项目总投资达 139.5 亿元,是巴陵石化历史上投资规模最大的项目,将一次建设60万吨/年己内酰胺产业链。项目总体设计于9月15日获得总部批复,9月下旬开展了地基处理工程招标。地基处理工程分为2个标段进行,分别由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北京燕化天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工期计划4个月。 据了解,目前,该项目建设各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部分基础设计招标工作已经完成,项目计划2022年12月建成投产。
    2020 - 10 - 12
  • 浙江出台长江经济带化工产业污染防治与绿色发展方案 中化新网讯 近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联合发布了《加快推进浙江省长江经济带化工产业污染防治与绿色发展工作方案》,自2020年10月25日起施行。  方案提出,依法依规深化推进产业整治提升和转型升级,突出“两高两低”(高科技、高效益,低排放、低风险)产业导向,加快建成高端化、特色化、智能化的现代化工产业体系。根据方案,到2020年,重点关停搬迁一批城市建成区、城镇人口密集区及各类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化工企业,阶段性完成化工园区认定。到2025年,通过集聚小散企业、消减危重企业、培育示范企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转型升级取得明显成效,行业绿色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化工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加快推进浙江省长江经济带化工产业污染防治与绿色发展工作方案  为深入实施长江经济带国家战略,按照党中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决策部署,深化我省化工产业整治提升,提高化工产业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一、主要目标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施策,依法依规深化推进产业整治提升和转型升级,突出“两高两低”(高科技、高效益,低排放、低风险)产业导向,加快建成高端化、特色化、智能化的现代化工产业体系。  到2020年,重点关停搬迁一批城市建成区、城镇人口密集区及各类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化工企业,产业布局优化调整取得突出成效,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行业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阶段性完成化工园区认定。  到2025年,通过集聚小散企业、消减危重企业、培育示范企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转型升级取得明显成效,行业绿色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化工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优化产业布局  (一)...
    2020 - 10 - 09
  • 安徽省化工园区开始认定!不满足条件将被消定位! 近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根据《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开展化工园区申报认定工作。此次认定,目标是进一步优化安徽全省化工园区布局,提升化工产业本质化安全水平,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据介绍,根据《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化工园区是指以石化和化学工业或其他相关产业(煤化工、精细化工、化学原料药、化工新材料等)为主导形成的产业集聚明显、链条上下衔接、企业联系紧密、物流系统成熟、配套工程完善、污染治理集中、安全设施配套、资源利用节约、管理科学规范、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的产业集聚区、集中区(含高新区、经开区等区域内涉及石化和化工或其他相关产业的独立片区)。值得注意的是,安徽省合规化工园区应满足10项认定条件,如园区规划连片面积在2平方公里(含)以上或者建成区面积在1平方公里(含)以上;确因国家和省重大生产力布局项目需配套建设的专业化工园区除外;园区应与省、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或颁布实施的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相符;园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率应达到100%等。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皖安〔2020〕2号),进一步优化全省化工园区布局,提升化工产业本质化安全水平,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以石化和化学工业或其他相关产业(煤化工、精细化工、化学原料药、化工新材料等)为主导形成的产业集聚明显、链条上下衔接、企业联系紧密、物流系统成熟、配套工程完善、污染治理集中、安全设施配套、资源利用节约、管理科学规范、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的产业集聚区、集中区(含高新区、经开区等区域内涉及石化和化工或...
    2020 - 10 - 09
  • 中国石化审查巴陵石化己内酰胺产业链搬迁与升级转型发展项目总体设计 7月28日至31日,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副总经理张新明携专家组,到巴陵石化审查己内酰胺产业链搬迁与升级转型发展项目总体设计,查找总体设计的问题与不足,提出审查意见,优化设计方案,加快推进项目落实落地。巴陵石化总经理李德刚、副总经理彭鸽威等陪同审查。 审查前,专家组组织召开总体设计审查大会,建设单位介绍项目背景、进展及内审情况;设计单位汇报总体设计方案及各装置(单元)设计方案。  张新明要求,专家组依据可研报告、总部要求、行政手续、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审查工作,秉持升级转型的总体设计思路,从严经济技术指标等设计内容的审查,确保项目适应新的安全环保标准和形势,体现信息化和先进性。参与审查的部门、单位做好防疫和保密工作,确保审查有序进行。建设和设计单位审查后尽快答复审查意见,加紧办理相关行政手续批复。     专家分组审查█  工厂设计、工艺、配管、分析化验、定员█  储运、铁路█  机械、设备、工业炉█  自控、仪表、电信、信息管理系统█  电气█  总图运输、土建、暖通█  热电、热工█  给排水、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卫生█  概算 审查后,专家组组织召开总体设计审查总结会,分类汇报425条审查意见,进一步讨论形成正式审查意见。   李德刚感谢专家组不辞辛劳、夜以继日地参与审查,帮助公司查找项目总体设计的问题与不足,为公司进一步完善设计、提升项目管理水平提供有力支撑。他表示,公司将认真落实专家组提出的意...
    2020 - 08 - 01
  • 习近平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2020年7月21日) 今天,我们召开一个企业家座谈会,一是同大家谈谈心,二是给大家鼓鼓劲,三是听听大家对当前经济形势、“十四五”时期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出席今天座谈会的,有国有企业负责人,有民营企业家,有外资企业和港澳台资企业管理人员,有个体工商户代表。大家身处不同行业、不同地区,都有长期经营管理的经历,对企业发展有自己的观察和思考。  刚才,7位代表作了很好的发言。大家谈形势实事求是,提建议针对性强,很有参考价值,我听了很受启发。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企业家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下面,结合大家的发言,我讲几点意见。  一、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体系不断发展,各类市场主体蓬勃成长。到2019年底,我国已有市场主体1.23亿户,其中企业3858万户,个体工商户8261万户。这些市场主体是我国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在国家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应对疫情的人民战争,团结协作、攻坚克难、奋力自救,同时为疫情防控提供了有力物质支撑。借此机会,我向广大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经过全国上下共同努力,目前我国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经济发展呈现稳定转好态势,在疫情防控和经济恢复上都走在世界前列。我国经济一季度大幅下滑,二季度企稳回升、由负转正,增长3.2%,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下降1.6%,情况比预料的要好。我们要增强信心、迎难而上,努力把疫情造成的损失补回来,争取全年经济发展好成绩。  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冲击,我国很多市场主体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
    2020 - 07 - 31
  • 证监会同意松井新材科创板IPO注册     5月9日,证监会按法定程序同意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松井新材位于宁乡经开区,是一家以3C行业中的高端消费类电子和乘用汽车等高端消费品领域为目标市场,通过“交互式”自主研发、“定制化柔性制造”的模式,为客户提供涂料、特种油墨等多类别系统化解决方案的新型功能涂层材料制造商。此次松井新材拟募资4.22亿元,募集资金主要用于高性能水性涂料建设项目、汽车部件用新型功能涂料改扩建项目、特种油墨及环保型胶黏剂生产扩能项目、全球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研发检测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松井新材2017年至2019年营业收入分别为1.87亿元、2.62亿元和4.55亿元,净利润分别为2723.82万元、5227.25万元、9287.37万元。    目前,冲击科创板的湘企威胜信息、南新制药已经挂牌上市,金博股份已于近日申购,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显示已问询,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均显示已受理。而从湖南证监局近日披露的4月湖南省拟上市公司报备情况表来看,在审企业显示有6家,2家待申报,32家为辅导状态。
    2020 - 05 - 12
  • 祝贺松井新材获准科创板发行上市   喜讯!今日科创板上市委公布的2020年第10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同意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这也意味着,松井新材待成功上市后就成为了涂料行业科创板第一股。 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董事长、创始人,凌云剑,湖南大学EDP联合会主席。公司注册资本4.22亿元,分别用于高性能水性涂料建设项目、汽车部件用新型功能涂料改扩建设项目、特种油墨及环保型胶黏剂生产扩能项目、公司全球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研发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祝贺松井新材获准科创板发行上市!祝愿松井新材的明天更美好!
    2020 - 04 - 02
  •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第四届四次理事会召开 1月10日,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第四届四次理事会议在长沙召开。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应急救援厅、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领导出席并作讲话。省石化协会会长刘卫东作工作报告,70余家理事单位参加会议。刘卫东在工作报告中指出:2019年,是湖南化工企业在逆境中奋力拼搏的一年,也是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发展关键转折的一年。全省石油化工行业1—11月完成主营业务收入3503.03亿元。一年来,石化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和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省石化协会在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关心和指导下,勇于担当,创新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为我省沿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搬迁改造向政府建言献策,为我省的化工产业政策出台作出了积极贡献,为我省化工行业稳中求进奠定了坚强基础。协会秘书长、支部书记张健介绍了秘书处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以及拟增补理事单位情况。会议表决增补湖南双阳高科化工有限公司、湖南经世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久日新材料有限公司3家单位为协会理事单位。会上,省工信厅原材料处处长殷立科解读了我省化工产业政策。中南大学刘又年教授、湖南师大尹笃林教授分别做了主题演讲。最后,省工信厅副厅长张治平作讲话。他首先肯定了一年来协会的工作卓有成效,并鼓励协会要积极发扬智库作用,强调“四个服务”,加强调研工作,并形成报告,为产业政策的科学出台当好参谋;同时,要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的纽带作用,创新务实工作,为湖南高质量发展化工产业作出更大成绩。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第四届四次理事会议在长沙召开出席会议的领导协会会长刘卫东作年度工作报告省工信厅副厅长张治平讲话湖南师大尹笃林教授做《发展发达离不开化学化工》主题演讲中南大学刘又年教授做《化工面临的挑战与机遇》主题演讲
    2020 - 01 - 10
  • 安淳2人荣获“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纪念章                       严朝建获颁“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纪念章“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纪念章,是对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或新中国成立后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人士等为中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做出贡献的各领域人员的特别嘉奖,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系列庆祝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凝聚力和感召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纪念章主要元素为五星、“70”飘带、团锦结、如意祥云和光芒,主色调为红色和金色。核心部分为五星,代表国家荣誉。“70”飘带象征中华人民共和国70年奋斗历程。环绕的团锦结寓意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愿景。章体外环以如意祥云、光芒构成,象征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同时表达隆重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日,礼赞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辉煌成就,以及在70年辉煌奋斗成就的基础上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的坚定决心。 获颁纪念章后,谢定中和严朝建均表示,非常感谢党和国家授予的至高殊荣!这不仅是个人的荣誉,更是湖南安淳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荣誉,要把这份荣誉和喜悦之情传达给公司全体员工,以奉献之心、奋进之姿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鼓励公司的年轻人员接续奋斗,努力做出贡献,回报党和国家、社会。附:谢定中,男,中共党员,1938年出生,湖南冷水江人,1961年毕业于天津大学化工无机物专业,现为湖南安淳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总工程师、首席发明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知名化工专家,中国民营功勋企业家,荣获国家原化工部“劳动模范”,荣获国务院颁发的首批政府特殊津贴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授予的首届“科...
    2019 - 09 - 30
  •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第四届三次理事会决议(2019年3月1日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第四届三次理事会通过)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第四届三次理事会于2019年3月1日在长沙召开,46家理事单位出席大会,符合协会章程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一、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关于增补协会副会长单位的决议;二、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关于增补协会常务理事单位的决议;三、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关于人事变更的决议。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2019年3月4日决议一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关于增补协会副会长单位的决议(2019年3月1日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第四届三次理事会通过)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第四届三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增补湖南创大玉兔化工有限公司何汉云、湖南方锐达科技有限公司李玉新、衡阳市化工协会王三元3位同志为协会副会长的决议。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
    2019 - 03 - 04
  • 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2019年将这么干!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2019年的一大重点任务为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近一段时间,各部委工作会密集召开。围绕这一重点任务,不少部委谋新策、出实招。“新华视点”记者进行了追踪采访。拓展消费新增长点:这是一个前景十分广阔的国内市场【扩大升级消费】将制定出台稳住汽车、家电等热点产品消费的措施;完善住房租赁、家政服务、养老、托幼的配套政策;挖掘农村网购和乡村旅游消费潜力;破除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投资准入的体制机制障碍;出台实施大力发展养老服务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措施;深入开展家政培训提升行动等。提升城市消费方面,推动便利店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改造菜市场等社区商业网点;扩大乡村消费方面,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特色商贸小镇建设、农贸市场改造升级等,推动“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等。【增强消费能力】不少地方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和基础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全面实施,将进一步减轻个人税负;推进电商、家政、对外劳务、产业和边贸五大“商务扶贫”,增加农民收入。【改善消费环境】围绕舌尖上的安全,将集中开展婴幼儿食品、校园食品、保健食品、山寨食品、小餐饮、网络配餐等领域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启动新一轮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体系检查;以电商平台整治为重点,专项治理侵权仿冒、价格欺诈、虚假宣传、假海淘;加强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广告审查等。【部委声音】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说,消费不断扩大和升级的趋势明显,主要有“四个升级”:整个消费不断向服务消费升级;商品消费向中高档升级;服务消费向提质增效升级;线下消费向线上线下结合升级。商务部部长钟山表示,市场需求是全球稀缺资源,2019年将从供给侧发力,继续深入实施消费升级行动计划,让老百姓吃得放心、穿得称心、用得舒心,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加大基础设施等投资:这是一个拉动带动力强的国内...
    2019 - 01 - 30
  • 关于加快我省石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2019年1月26日) 一、案由石化产业是我省重要的支柱产业,是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的基石,是两型社会的基础,与人民美好生活和国防军工密切相,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与推动作用。2017年,全省石化行业完成经济增加值679.32亿元,实现工业销售收入2630.65亿元,是我省为数不多的千亿级行业。随着对长江大保护的深入,我省的石化行业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很多企业因为离江距离问题要求关闭搬迁的呼声越来越高。目前,湖南的石化企业大多落户在岳阳绿色化工园、临湘滨江产业园、衡阳松木经济开发区、望城经开区铜官循环经济工业园、洪江循环经济工业园、郴州氟化学工业园、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浏阳医药生物园,这些化工园区大多位于长江及主要支流(湘江、资江、沅江、澧水、浏阳河)旁边,大都离长江或其主要支流岸线的距离不足一公里。二、案据石化产业是其他产业的基础。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6年就下发了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工信部规【2016】318号),同年湖南省也印发了湖南省石化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湘经信原材料【2016】524号),对我国和我省石化行业的发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美国,化工产品加塑料橡胶占全部制造业产值的19.5%(汽车产品占6.1%)。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石化企业大都建在大江大河的旁边,离江河岸线距离是根据定量风险评估办法计算确定,没有一刀切;面对新形势,怎样实现石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要做好自己的事外,对政府管理部门特提出以下建议:三、方案1、要稳预期,尽快出台我省沿江化工企业搬迁改造方案。石化企业的未来尚不确定时,容易造成人才的流失,对安全环保的投入不到位,导致安全环保事故的发生。建议尽快出台我省沿江化工企业搬迁改造方案,明确搬迁名单。搬迁企业的确定要实事求是,石化企业的安全环保,通过技术、...
    2019 - 01 - 30
  • 化工园区代表呼吁:尊重化工业支柱地位  10月25~26日,2018年石油和化工园区可持续发展闭门研讨会在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召开。与会代表一致认为,目前化工行业社会形象与其国民经济支柱地位严重不符,化工被“妖魔化”已经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呼吁从政府、行业层面进行正确引导,重塑行业形象。   近年来,国内出台的多个环保、安全、转型等政策都涉及化工行业,如目前多个省份已经明确提出禁止新建化工园区,推进化企入园,化工园区外禁止新上化工项目,对长江沿岸1千米范围内化工项目进行搬迁……化工行业的发展空间进一步缩小。   “我们必须要认识到,化工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化工行业产值占国民经济的比重为11.7%,税收已超过20%。我们国家一共有40多个行业,化工行业对国民经济来说是贡献巨大的。”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副司长潘爱华表示,从这次中美贸易摩擦中可以看出,中美产业之间最核心的差距就在于化工和机械两个领域,美国化工产业的产值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是16%,显著高于我国。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副会长傅向升谈到,今年1~8月,石化行业主营收入占整个工业领域的12.4%,化工行业利润总额在工业领域的占比是14.4%,比去年又提高了2~3个百分点。石化园区的发展成就显著,已经从20年前的盲目招商、无序发展状态,过渡到今天越来越注重转型升级的健康发展状态,在循环经济、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安全环保、绿色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支柱行业并没有获得相应的社会地位。近年来,政策上的“去化工”和社会氛围的“谈化色变”,实实在在地影响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许多园区面临土地指标审批难、环境容量指标有限、银行贷款难度大的问题,这些问题都限制了化工园区的进一步发展。”傅向升指出。   对此,与会园区代表一致认同,并纷纷提出了自己在发展上遇到的困难。鄂尔多斯大路工业园区代表指出,银行对煤...
    2018 - 11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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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 - 06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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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达峰、碳中和的经济学解读 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的讲话中提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1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我国向世界作出的庄严承诺,也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变革,绝不是轻轻松松就能实现的。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拿出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基础之上。“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全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都会产生重要变化。关注重要现实问题,积极为碳达峰、碳中和贡献学术智慧,是青年学者义不容辞的责任担当。为此,本版特组织几位青年经济学者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讨论,并邀请专家予以点评,以飨读者。与谈人:张志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副研究员王克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副教授王珂英湖北经济学院低碳经济学院副教授主持人:刘玲娜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经济管理学院博士后1.我国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背景主持人:碳达峰、碳中和是当今社会的热词,是国家未来几十年的重点工作之一。我周围很多青年人都非常关注这个问题。请老师们介绍一下什么是碳达峰、碳中和?二者是什么关系?王克:碳达峰是指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历史最高值,达峰之后进入逐步下降阶段。碳中和,是指二氧化碳的净零排放,具体讲就是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与二氧化碳的去除量相互抵消。实现碳中和,不仅要求各部门的碳排放水平下降,还要采取植树造林、负碳排放技术和碳补偿等措施抵消碳排放。张志强:碳达峰是碳中和的前置条件,只有实现...
发布时间: 2020 - 10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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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长江经济带化工产业污染防治与绿色发展方案 中化新网讯 近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联合发布了《加快推进浙江省长江经济带化工产业污染防治与绿色发展工作方案》,自2020年10月25日起施行。  方案提出,依法依规深化推进产业整治提升和转型升级,突出“两高两低”(高科技、高效益,低排放、低风险)产业导向,加快建成高端化、特色化、智能化的现代化工产业体系。根据方案,到2020年,重点关停搬迁一批城市建成区、城镇人口密集区及各类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化工企业,阶段性完成化工园区认定。到2025年,通过集聚小散企业、消减危重企业、培育示范企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转型升级取得明显成效,行业绿色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化工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加快推进浙江省长江经济带化工产业污染防治与绿色发展工作方案  为深入实施长江经济带国家战略,按照党中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决策部署,深化我省化工产业整治提升,提高化工产业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一、主要目标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施策,依法依规深化推进产业整治提升和转型升级,突出“两高两低”(高科技、高效益,低排放、低风险)产业导向,加快建成高端化、特色化、智能化的现代化工产业体系。  到2020年,重点关停搬迁一批城市建成区、城镇人口密集区及各类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化工企业,产业布局优化调整取得突出成效,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行业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阶段性完成化工园区认定。  到2025年,通过集聚小散企业、消减危重企业、培育示范企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转型升级取得明显成效,行业绿色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化工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优化产业布局  (一)...
发布时间: 2020 - 10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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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化工园区开始认定!不满足条件将被消定位! 近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根据《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开展化工园区申报认定工作。此次认定,目标是进一步优化安徽全省化工园区布局,提升化工产业本质化安全水平,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据介绍,根据《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化工园区是指以石化和化学工业或其他相关产业(煤化工、精细化工、化学原料药、化工新材料等)为主导形成的产业集聚明显、链条上下衔接、企业联系紧密、物流系统成熟、配套工程完善、污染治理集中、安全设施配套、资源利用节约、管理科学规范、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的产业集聚区、集中区(含高新区、经开区等区域内涉及石化和化工或其他相关产业的独立片区)。值得注意的是,安徽省合规化工园区应满足10项认定条件,如园区规划连片面积在2平方公里(含)以上或者建成区面积在1平方公里(含)以上;确因国家和省重大生产力布局项目需配套建设的专业化工园区除外;园区应与省、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或颁布实施的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相符;园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率应达到100%等。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皖安〔2020〕2号),进一步优化全省化工园区布局,提升化工产业本质化安全水平,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以石化和化学工业或其他相关产业(煤化工、精细化工、化学原料药、化工新材料等)为主导形成的产业集聚明显、链条上下衔接、企业联系紧密、物流系统成熟、配套工程完善、污染治理集中、安全设施配套、资源利用节约、管理科学规范、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的产业集聚区、集中区(含高新区、经开区等区域内涉及石化和化工或...
发布时间: 2020 - 07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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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2020年7月21日) 今天,我们召开一个企业家座谈会,一是同大家谈谈心,二是给大家鼓鼓劲,三是听听大家对当前经济形势、“十四五”时期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出席今天座谈会的,有国有企业负责人,有民营企业家,有外资企业和港澳台资企业管理人员,有个体工商户代表。大家身处不同行业、不同地区,都有长期经营管理的经历,对企业发展有自己的观察和思考。  刚才,7位代表作了很好的发言。大家谈形势实事求是,提建议针对性强,很有参考价值,我听了很受启发。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企业家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下面,结合大家的发言,我讲几点意见。  一、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体系不断发展,各类市场主体蓬勃成长。到2019年底,我国已有市场主体1.23亿户,其中企业3858万户,个体工商户8261万户。这些市场主体是我国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在国家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应对疫情的人民战争,团结协作、攻坚克难、奋力自救,同时为疫情防控提供了有力物质支撑。借此机会,我向广大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经过全国上下共同努力,目前我国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经济发展呈现稳定转好态势,在疫情防控和经济恢复上都走在世界前列。我国经济一季度大幅下滑,二季度企稳回升、由负转正,增长3.2%,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下降1.6%,情况比预料的要好。我们要增强信心、迎难而上,努力把疫情造成的损失补回来,争取全年经济发展好成绩。  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冲击,我国很多市场主体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
发布时间: 2019 - 01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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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2019年将这么干!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2019年的一大重点任务为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近一段时间,各部委工作会密集召开。围绕这一重点任务,不少部委谋新策、出实招。“新华视点”记者进行了追踪采访。拓展消费新增长点:这是一个前景十分广阔的国内市场【扩大升级消费】将制定出台稳住汽车、家电等热点产品消费的措施;完善住房租赁、家政服务、养老、托幼的配套政策;挖掘农村网购和乡村旅游消费潜力;破除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投资准入的体制机制障碍;出台实施大力发展养老服务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措施;深入开展家政培训提升行动等。提升城市消费方面,推动便利店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改造菜市场等社区商业网点;扩大乡村消费方面,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特色商贸小镇建设、农贸市场改造升级等,推动“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等。【增强消费能力】不少地方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和基础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全面实施,将进一步减轻个人税负;推进电商、家政、对外劳务、产业和边贸五大“商务扶贫”,增加农民收入。【改善消费环境】围绕舌尖上的安全,将集中开展婴幼儿食品、校园食品、保健食品、山寨食品、小餐饮、网络配餐等领域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启动新一轮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体系检查;以电商平台整治为重点,专项治理侵权仿冒、价格欺诈、虚假宣传、假海淘;加强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广告审查等。【部委声音】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说,消费不断扩大和升级的趋势明显,主要有“四个升级”:整个消费不断向服务消费升级;商品消费向中高档升级;服务消费向提质增效升级;线下消费向线上线下结合升级。商务部部长钟山表示,市场需求是全球稀缺资源,2019年将从供给侧发力,继续深入实施消费升级行动计划,让老百姓吃得放心、穿得称心、用得舒心,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加大基础设施等投资:这是一个拉动带动力强的国内...
发布时间: 2018 - 07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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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为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以下称重点区域)为重点,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狠抓秋冬季污染治理,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目标指标。经过3年努力,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到2020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15%以上;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比2015年下降18%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2015年下降25%以上;提前完成“十三五”目标任务的省份,要保持和巩固改善成果;尚未完成的,要确保全面实现“十三五”约束性目标;北京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应在“十三五”目标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三)重点区域范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
发布时间: 2018 - 05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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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工厂评价通则》国家标准正式发布  近日,为加快推进制造强国建设,实施绿色制造工程,积极构建绿色制造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提出,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联合钢铁、石化、建材、机械、汽车等重点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和重点企业等共同编制了GBT36132-2018绿色工厂评价通则国家标准正式发布。这是我国首次制定发布绿色工厂相关标准。   标准明确了绿色工厂术语定义,从基本要求、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绩效等方面,按照“厂房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原则,建立了绿色工厂系统评价指标体系,提出了绿色工厂评价通用要求。标准的发布将有利于引导广大企业创建绿色工厂,推动工业绿色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发展。  63663382313441468340793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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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9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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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日期: 202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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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修复

  第六章 绿色发展

  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第四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

  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

  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第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和标准化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流量、生物多样性保护、水产养殖、防灾减灾等标准体系。

  第八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组织长江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向社会公布长江流域自然资源状况。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十年组织一次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普查,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长江流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

  第九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应当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已经建立的台站和监测项目基础上,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航运、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完善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

  第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与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相衔接,加强对长江流域船舶、港口、矿山、化工厂、尾矿库等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地震等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防御、应急处置与恢复重建体系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

  第十二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对长江流域重大发展战略、政策、规划等开展科学技术等专业咨询。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长江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相关规划等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第三方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

  第十三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长江流域信息共享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共享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管理执法等信息。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长江流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加强长江流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长江流域优秀特色文化。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

对在长江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长江流域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第十八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长江流域发展规划,科学统筹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长江流域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编制。

  第十九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科学有序统筹安排长江流域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领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利用任务,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涉及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实施用途管制。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对所辖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长江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高效利用,组织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制度。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确定长江流域各省级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长江流域水质超标的水功能区,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长江流域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计划安排。

  第二十二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长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强对长江流域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长江流域新建大中型水电工程,应当经科学论证,并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

  对长江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实行严格保护,设立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保护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长江流域河道、湖泊保护工作。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湖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科学划定禁止航行区域和限制航行区域。

  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

  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长江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长江流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长江流域河道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工作。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九条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第三十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商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制定长江流域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长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明确相关河段和控制断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用水保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控制断面的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其他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由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保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和鱼类产卵期生态流量、重要湖泊的水量和水位,保障长江河口咸淡水平衡。

  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上游的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证河湖生态流量;其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推进堤防和蓄滞洪区建设,提升洪涝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开展河道泥沙观测和河势调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洪减灾工程和非工程体系,提高防御水旱灾害的整体能力。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跨长江流域调水实行科学论证,加强控制和管理。实施跨长江流域调水应当优先保障调出区域及其下游区域的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统筹调出区域和调入区域用水需求。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

  第三十五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制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饮用水备用应急水源建设,对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测。

  第三十六条 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区、水质影响控制区、水源涵养生态建设区管理要求,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增强水源涵养能力,保障水质稳定达标。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地下水资源保护。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长江流域农业、工业用水效率目标,加强用水计量和监测设施建设;完善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对高耗水行业、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

  第三十九条 国家统筹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在长江流域重要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分布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及珍贵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重要自然遗迹分布区等区域,依法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

  第四十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长江流域重要生态区、生态状况脆弱区划定公益林,实施严格管理。国家对长江流域天然林实施严格保护,科学划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江流域草原资源的保护,对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特殊作用的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

  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不同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需要,发布长江流域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名录及保护范围,加强对长江流域湿地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并将结果作为评估长江流域生态系统总体状况的重要依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应当与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相衔接。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对长江流域江豚、白鱀豚、白鲟、中华鲟、长江鲟、鯮、鲥、四川白甲鱼、川陕哲罗鲑、胭脂鱼、鳤、圆口铜鱼、多鳞白甲鱼、华鲮、鲈鲤和葛仙米、弧形藻、眼子菜、水菜花等水生野生动植物生境特征和种群动态的研究,建设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水生生物救护。

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补充规定;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已经规定的项目,可以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制定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一)产业密集、水环境问题突出的;

  (二)现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所辖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要求的;

  (三)流域或者区域水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第四十六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磷污染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磷矿、磷肥生产集中的长江干支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总磷排放管控要求,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

  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总磷监测,依法公开监测信息。

  第四十七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长江流域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江河、湖泊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

  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第四十八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长江流域农业生产应当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化肥、农药施用,推广有机肥使用,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

  第五十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沿河湖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开展调查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与财务担保相结合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长江流域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控。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修复

  第五十二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统筹推进长江流域各项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的补偿、转产和社会保障工作。

  长江流域其他水域禁捕、限捕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的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长江流域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逐步改善长江流域河湖连通状况,恢复河湖生态流量,维护河湖水系生态功能。

  第五十五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修复规范,确定岸线修复指标。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修复规范和指标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河湖岸线修复计划,保障自然岸线比例,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库区消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因地制宜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禁止施用化肥、农药,科学调控水库水位,加强库区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消落区良好生态功能。

  第五十七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长江流域森林、草原、湿地修复计划,科学推进森林、草原、湿地修复工作,加大退化天然林、草原和受损湿地修复力度。

  第五十八条 国家加大对太湖、鄱阳湖、洞庭湖、巢湖、滇池等重点湖泊实施生态环境修复的支持力度。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富营养化湖泊的生态环境修复,采取调整产业布局规模、实施控制性水工程统一调度、生态补水、河湖连通等综合措施,改善和恢复湖泊生态系统的质量和功能;对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湖泊,应当在影响湖泊水质的汇水区,采取措施削减化肥用量,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全面清理投饵、投肥养殖。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长江流域数量急剧下降或者极度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和受到严重破坏的栖息地、天然集中分布区、破碎化的典型生态系统制定修复方案和行动计划,修建迁地保护设施,建立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进行抢救性修复。

  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应当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产生阻隔的涉水工程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建设过鱼设施、河湖连通、生态调度、灌江纳苗、基因保存、增殖放流、人工繁育等多种措施,充分满足水生生物的生态需求。

  第六十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河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陆海统筹、河海联动的要求,制定实施长江河口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方案,加强对水、沙、盐、潮滩、生物种群的综合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水入侵和倒灌,维护长江河口良好生态功能。

  第六十一条 长江流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水土流失地块,以自然恢复为主,按照规定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依法有序退出并予以补划。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石漠化的土地因地制宜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修复生态系统,防止土地石漠化蔓延。

  第六十二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加快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并加强对在建和运行中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切实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第六十三条 长江流域中下游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在项目、资金、人才、管理等方面,对长江流域江河源头和上游地区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给予支持,提升长江流域生态脆弱区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的能力。

国家按照政策支持、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

 

           第六章 绿色发展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建立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长江流域城乡融合发展。

  第六十六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建材、船舶等产业升级改造,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推动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有色金属、农药、氮肥、焦化、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企业应当通过技术创新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第六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开发区绿色发展评估机制,并组织对各类开发区的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开展定期评估。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开发区产业产品、节能减排措施等进行优化调整。

  第六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长江流域实施重点行业和重点用水单位节水技术改造,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园区建设,促进节水型行业产业和企业发展,并加快建设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

  第六十九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建设与管理,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建设美丽城镇和美丽乡村。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环保、经济、实用的原则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厕所改造。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新区、各类开发区等使用建筑材料的管理,鼓励使用节能环保、性能高的建筑材料,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和管网。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废弃土石渣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加强对生产建设活动废弃土石渣收集、清运、集中堆放的管理,鼓励开展综合利用。

  第七十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强化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指导和规范水产养殖、增殖活动。

  第七十一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综合立体交通体系建设,完善港口、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推动交通设施互联互通,实现水陆有机衔接、江海直达联运,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

  第七十二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制定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长江流域港口、航道和船舶升级改造,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等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舶建造,港口绿色设计等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支持或者政策扶持。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长江流域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改造和使用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贴、电价优惠等政策扶持。

  第七十四条 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城乡居民绿色消费的宣传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居民绿色消费。

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系统推进、广泛参与、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的原则,采取回收押金、限制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用品、绿色设计、发展公共交通等措施,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十五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专项安排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用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的政策措施。

  国家鼓励和支持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第七十六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源头和上游的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鼓励相关主体之间采取自愿协商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第七十七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司法保障建设,鼓励有关单位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律服务。

  长江流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查处长江保护违法行为或者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

  第七十八条 国家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七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和职责分工,对长江流域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获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八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长江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第八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对长江保护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应当定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状况及保护和修复工作等情况。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等情况。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等决定而未作出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查处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

  (二)经同意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干扰的;

  (三)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

  (四)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一)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的;

  (二)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的;

  (三)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

  第八十九条 长江流域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含磷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九十二条 对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本法未作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因污染长江流域环境、破坏长江流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法所称长江干流,是指长江源头至长江河口,流经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的长江主河段;

  (二)本法所称长江支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流入长江干流的河流,支流可以分为一级支流、二级支流等;

  (三)本法所称长江重要支流,是指流域面积一万平方公里以上的支流,其中流域面积八万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包括雅砻江、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江、汉江和赣江等。

  第九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