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名称:Hunan Provincial petrochem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HPIA
第二条 协会是由从事石油和化学品生产、经营、施工、科研、设计、教育、物流及服务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组建的利用非国有资产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行业性地方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当好政府的参谋,服务好石化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促进全省石化行业的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为石化行业的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地是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5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对全省石油化学行业从事科技咨询、技术交流,安全与环保培训,协调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提供行业发展动态信息服务。
(二) 承接政府部门行业发展规划、专题项目调研等政府购买服务。
(三) 开展行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和成果转化信息服务。
(四) 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清洁生产咨询服务。
(五)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反映行业存在问题和会员要求,向政府提出政策等方面的建议。
(六) 构建企业与国家石化联合会的桥梁;加强与国内外同行及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
(七) 开展协会宗旨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依法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的从事石油化学工业行业生产、经营、设计、施工、科
研、教育、物流和服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
(不受部门隶性关系和所有制的限制)为单位会员,石化行业著名
专家、学者、企业家等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 在石化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 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 推荐理事和监事。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 接受协会布置的工作并按期完成;
(三)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 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择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合并或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协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五年,且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且不能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负责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员所交会费;
(二) 完成政府交办工作、政府的资助费;
(三)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 利息和捐赠;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
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财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保证会
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财务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
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
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
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与国家拨款或者社
会捐献、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
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
体登记管理机关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
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
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
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
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必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
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
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9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