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
最新新闻 / News
发布时间: 2025 - 02 - 21
点击次数: 5
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
发布时间: 2025 - 02 - 17
点击次数: 3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2025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 2025 - 02 - 12
点击次数: 5
《关于支持常德市合成生物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 2025 - 01 - 09
点击次数: 10
湖南省开发区条例
发布时间: 2025 - 01 - 04
点击次数: 8
省工信厅等十四部门印发《关于支持全省现代石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 2024 - 12 - 20
点击次数: 8
新版八大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及全套作业票
发布时间: 2024 - 12 - 14
点击次数: 6
https://mp.weixin.qq.com/s/SS99pHTYhHDksIYoAVXLNA

行业动态

News
Hot News / 热点新闻
2025 - 03 - 08
点击次数: 4
2024年我国氮肥生产和市场呈现5大特点
2025 - 03 - 07
点击次数: 4
氮肥保供今年要重点抓好四项工作
2025 - 03 - 06
点击次数: 4
两会声音:化工中试基地、农药减量增效、智慧生物防控应用、农药流通等
2025 - 03 - 04
点击次数: 4
化工新材料的关键方向、应用场景及发展趋势
2025 - 03 - 03
点击次数: 2
万字长文:不同省份化工产业的发展方向是什么?
2025 - 02 - 28
点击次数: 5
生命重于泰山!安全生产典型事故案例深度剖析!全员观看
2025 - 02 - 27
点击次数: 5
从六项排名,看湖南国资国企发展成色
2025 - 02 - 25
点击次数: 5
如何辨识化工企业生产异常工况
微博 / WeiBo

湖南海利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石化湖南石化有限公司

中化蓝天集团有限公司郴州基地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湘江涂料集团公司 

湖南安淳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金牛化工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维有限公司

衡阳爱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方锐达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创大玉兔化工有限公司

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昊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昊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衡阳瑞达电源有限公司

湖南衡阳新澧化工有限公司

湘潭市开元化学有限公司

湖南聚仁化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岳阳市化工行业协会

湖南中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岳阳筑盛阀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四化建高压阀门管件有限公司

湖南省永和磷肥厂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蓝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天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兴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衡阳市化工协会

益阳橡胶塑料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金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国发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源通新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

衡阳建滔化工有限公司

湖南沅江赤蜂农化有限公司

湖南三环颜料有限公司

南华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郴州高鑫1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恒凯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湖南经世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久日新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环达环保有限公司

湖南双阳高科化工有限公司

湖南展通瑞祥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五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特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太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湖南捷瑞化工有限公司


冷水江市宏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新晃三鑫钡业有限公司


湖南省隆科生态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有色郴州氟化学有限公司


湖南石门玉叶化肥有限公司


湖南湘硕化工有限公司



湖南开磷雁峰塔涂料有限公司


衡阳市锦轩化工有限公司


湖南有色衡东氟化学有限公司


岳阳昌德新材料有限公司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岳阳兴岳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松本林化有限公司


湖南昊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邦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仁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五、会员单位

岳阳市绿色化工产业园

怀化洪江区循环经济工业基地

衡阳市松木经济开发区

津市高新区

湖南衡东经济开发区

望城经开区铜官循环经济工业基地

岳阳市临湘工业园

宜章氟化学循环工业园

辰溪县中盐珠化顺达有限公司

湘潭碱业有限公司

芷江化肥有限公司

柳化集团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

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邵阳宝兴科肥有限公司

湖南比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福尔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万家丰科技有限公司


临湘市依搏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衡阳莱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湖南大乘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湖南农大海特农化有限公司

湖南长青润慷宝农化有限公司

湖南瑞泽农化有限公司

湖南神隆海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昌德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胜芝化工有限公司


长江化肥控股有限公司

娄底农科所农药实验厂

湖南京西祥隆化工有限公司


湖南新化丰地化工有限公司

湖南合磷化工有限公司


湖南省企业科协联合会

岳阳新港工贸有限公司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湖南省工业技师学院

News 新闻详情

环保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日期: 2018-01-04
浏览次数: 2576

从环保部官方网站获悉,环保部已正式发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环保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环规环评[2017]4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将另行发布。“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网址为http://47.94.79.251。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kjs.mpe.gov.cn/hjbhbz/bzwb/other)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1月20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章 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第六条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第七条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第九条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


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或部门在所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并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如实记载前述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第十三条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要充分依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同时结合重点建设项目定点检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第十七条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未按时完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约谈、综合督查等方式督促相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抓紧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环保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环保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环保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环保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环保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环保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环保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相关新闻: / 相关新闻: More
2025 - 03 - 08
2024年我国氮肥生产和市场呈现5大特点
2025 - 03 - 07
氮肥保供今年要重点抓好四项工作
2025 - 03 - 06
两会声音:化工中试基地、农药减量增效、智慧生物防控应用、农药流通等
2025 - 03 - 04
化工新材料的关键方向、应用场景及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