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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新闻详情

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助推 “五好”园区建设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日期: 2021-11-30
浏览次数: 112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助推“五好”园区建设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1〕7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深化“放管服”改革助推“五好”园区建设二十条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深化“放管服”改革助推“五好”园区建设二十条措施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营商环境新高地,助推“五好”园区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二十条措施:

  一、赋予园区更大的审批服务自主权

  1.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处罚权改革。支持有条件的省级以上园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行“一个大厅办事、一枚印章审批、一个主体服务”。支持跨行政区域的园区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试点,探索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其他园区行政执法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相关改革方案由省级以上园区研究提出,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对未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且未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园区,所在地市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园区事园区办”综合服务窗口,园区可以根据审批权限委派工作人员集中办理,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应当主动协助办理。(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政务局。各条均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全链条向园区放权赋能。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湖南省园区赋权指导目录》,聚焦园区实际需求,实行“一园一策”,做到“应放尽放”,推进标准化赋权、差异化承接,逐步有序“放到位”。放权赋权方式可根据实际灵活调整,对确实不能直接下放或委托园区行使的事项,原则上应采取服务前移或其他方式办理,打造具有园区特色的全链条闭环审批模式,实现“园区事园区办”。(责任单位:省政务局等省直相关部门)

  3.推进审批监管联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厘清园区和职能部门的审批监管责任,制定发布与园区审批权限一一对应的监管责任清单。对未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试点的园区,建立行政许可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协同联动机制,推进审批和监管信息双推送、双报告。园区对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步向监管部门推送审批信息;监管部门依据园区审批结果信息,全面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推进信用监管,并向园区推送监管信息。(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局等省直相关部门)

  4.赋予审批服务和监管系统端口权限。省、市相关部门应当向园区赋予“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企业开办等审批服务、监管系统和业务专网的端口、权限,实现与园区使用的业务受理平台双向对接联通,确保相关审批服务系统打通到位、端口开放到位、账号配置到位、业务数据共享到位。(责任单位:省政务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人防办等省直相关部门)

  二、优化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

  5.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园区版。市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协同园区立足于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打造“企业开办一件事”“纳税一件事”“项目开工一件事”“竣工验收一件事”等具有园区特色的“一件事一次办”事项,为园区企业提供主题式、套餐式集成服务。在“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开设园区“一件事一次办”专栏,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园区“一件事一次办”专窗,实现园区企业更多联办事项线上办、一窗办、一次办。(责任单位:省政务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省直相关部门)

  6.推进企业开办标准化规范化。开展商事登记行政确认制试点,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推进企业开办标准化规范化,集成整合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参保登记、公积金缴存登记、预约银行开户等环节,做到线上“一个平台、一体审批”,线下“一窗受理、一次办结”,确保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以内。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持续提升外资企业开办效率。(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省直相关部门)

  7.探索涉企行政审批“一照通”改革。选择市场准入多头审批、市场主体关注度高的行业,在园区试点推行涉企行政审批“一照通”改革,探索将涉及企业开办领域的经营许可与营业执照合并办理,许可事项及信息集中体现在营业执照上,实现“一企一照、一照准营、跨域互认”,推动“准入即准营”“领照即开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直相关部门)

  8.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拓展园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推进市场监管、税务、社会保障等跨部门“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实现在线办理企业注销、税务注销、社保注销等服务。简易注销公告时间由45天压减至20天,在材料齐全、程序合法的情况下即来即办。对于适用一般程序注销的企业,将承诺办结时间从法定15个工作日压缩至5—1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等省直相关部门)

  9.推动涉企政策“直给直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梳理公布、动态更新涉企政策清单,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涉企政策推送功能,向园区和企业主动精准推送涉企“政策包”;梳理改造涉企政策兑现“一件事”,制定公布涉企政策兑现实施清单,建立“一次办”闭环流程,推进政策兑现“上平台、进大厅”,线上线下“自主申报、一次办理、结果公开”,纳入“好差评”管理。推行涉企政策“免申即享”,对确需企业申报办理的,实行一次申报、快速兑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省直相关部门)

  三、推行建设项目极简审批“四即”改革

  10.推行“洽谈即服务”。园区与一般社会投资项目主体正式签约前,应当采取“提前介入、预先服务”的方式,主动协助企业提前做好项目用地选址、准入评审和用地报批等前期工作,先期开展项目审批流程定制化服务,让企业感受到洽谈诚意。各地应当用好园区依法编制的区域评估成果,推进共享互认,对符合适用条件的单个项目不再进行评估评审,相应审批事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等省直相关部门)

  11.推行“签约即供地”。正式签约后,园区在承诺时间内发布土地出让公告进入供地环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将相关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控制性指标纳入出让方案一次性公告。探索推进“用地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开展规划审批“清单化”审查,分类推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技审分离”一批、告知承诺制一批、免于审查一批。在供地环节,探索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多图联审前置服务,在签订供地配号合同并备齐必要资料后,采取并联办理方式,力争5个工作日内办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备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直相关部门)

  12.推行“开工即配套”。建设单位可按照土方开挖与基坑支护、基础与地下工程、地上主体工程,自主选择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园区配套跟进服务。将市政公用服务整合成“水电气网报装一件事”,在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施工涉及占道、占绿等破除、恢复相关手续及费用全部由园区代办代缴。逐步推进园区简易低风险工业厂房及相关重点产业项目实现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接入“零接触、零跑腿、零付费”。(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等省直相关部门)

  13.推行“竣工即办证”。推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限时8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合格即可交付使用。通过部门协同、流程再造、信息共享、强化监管等方式,将现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不动产首次登记之前的流程前置到竣工验收备案前。竣工验收备案后即可同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等省直相关部门)

  四、提升园区综合服务能力

  14.将优化营商环境和高效审批服务纳入招商引资承诺。各地应当根据园区不同招商对象,量身定制项目审批服务清单,将快速高效推进企业落户、项目落地、建设运营及招才引智等方面应提供的审批服务项目及办事效率、违约责任等承诺进行量化,纳入招商引资协议条款,以营商环境诚信承诺的“硬约束”,打造园区招商引资“软环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局等省直相关部门)

  15.提升园区审批服务承接能力。市州、县市区应当优先解决园区承接审批服务所必要的工作力量、工作经费和技术支撑。各级赋权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培训,提供业务办理示范案例;对园区未有效承接的事项,采取服务前移、“委托收件、受审分离”等方式解决。(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政务局等省直相关部门)

  16.全面建立帮办代办服务制度。推进服务链匹配产业链,建立园区专业化“帮代办”队伍,加强与各级“帮代办”队伍协同联动,构建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全领域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体系,为园区产业链发展提供链式服务。重点围绕市级千亿产业、百亿企业、十亿项目和县级百亿产业、十亿企业、亿元项目,组建专业化服务团队,实行上门办、帮代办、一次办。(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政务局等省直相关部门)

  17.支持推进“智慧园区”建设。支持建设“智慧园区”,提升园区服务企业、项目建设和审批服务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各级审批部门应当推广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应用,推动更多政务服务实现线上“一地认证、全网通办”、线下“收受分离、异地可办”,推进园区高频事项跨域办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省直相关部门)

  五、强化园区“放管服”改革保障

  18.完善园区“放管服”改革督查激励机制。园区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成效纳入省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范围,纳入全省“五好”园区综合考核评价,对成效明显的地区加大表扬和政策激励力度,对改革落实不力的地区通报问责。(责任单位:省绩效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督查室等省直相关部门)

  19.建立园区“放管服”改革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园区勇于改革创新,紧密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差别化探索。对园区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实行及时纠错,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营造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失误的干事创业环境。(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

  20.建立园区“放管服”改革责任落实机制。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定期开展深化“放管服”改革助推“五好”园区建设的监督检查、跟踪评估和宣传推广。省直责任单位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出台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加强对“放不下、接不住、管不好”事项的督查,支持园区先行先试各项改革。园区应当强化主体责任,落实改革举措,加大创新力度,实现“五好”园区创建目标。(责任单位: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务局等省直相关部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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